在我國,法律法規規定,開藥店必須有執業藥師負責。藥店的經營者必須是執業藥師,藥店必須有執業藥師全天值班,負責藥品銷售和咨詢服務,為顧客用藥提供指導和建議。此外,執業藥師還必須負責藥品的采購、驗收和儲存,確保藥品的質量、安全和有效。所以法律法規有必要讓執業藥師負責開藥店。
執業藥師是藥店的重要從業人員,其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藥品銷售與咨詢:執業藥師負責藥品銷售與咨詢服務,為客戶提供正確使用方法、成分、劑量、使用註意事項、禁忌癥等相關信息。,並根據客戶的病情和用藥情況提供指導和建議;
2.藥品采購、驗收和儲存:執業藥師負責藥品采購、驗收和儲存,保證藥品的質量、安全和有效,按照藥品管理規範的要求對藥品進行分類、標識、儲存和保管;
3.藥品的配制和調劑:執業藥師負責藥品的配制和調劑,根據醫生處方和藥品管理法規的要求準確配制和調劑藥品,確保藥品質量和安全;
4.藥品庫存管理:執業藥師負責藥品庫存管理,制定藥品采購計劃、庫存盤點、藥品報廢處理制度,確保藥品庫存的合理性和準確性;
5.藥品信息管理:執業藥師負責藥品信息的管理,包括更新藥品信息,制定相關制度和管理規定,協助藥店進行藥品管理和質量管理。
綜上所述,執業藥師是藥店的重要從業人員,其職責涵蓋藥品銷售、藥品采購、儲存、配制和管理,是保證藥店合法經營、確保藥品質量安全的重要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壹條
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沒有《藥品經營許可證》,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有效期和經營範圍,到期重新審核發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買藥品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