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中間人在販毒中起主要作用,則是主犯。如果他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他就是從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毒品販子也是按照販賣毒品罪判刑的。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千克以上、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
販賣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販賣毒品的,未治療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販毒行為的認定
1,買毒品再賣牟利;
2.販賣家族傳下來的毒品牟利;
3.制造毒品後銷售的;
4.以毒品為流通手段交換商品和其他貨物的;
5.以毒品支付勞務費或者償還債務的;
6.賒銷毒品;
7.介紹毒販並從中獲利;
8.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經營、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毒人員、註射吸毒人員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牟利的。
綜上所述,對販賣毒品犯罪的具體判斷和處理,應以販賣毒品犯罪的實際事實為依據。不同種類的藥物,不同量的藥物,判斷是不壹樣的。當事人可以聘請律師為自己的犯罪行為辯護,避免法律適用錯誤。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47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責任,予以懲處。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