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本原則
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確保適度;科學分配資金比例,兼顧住院和門診效益;分類實施,盡力保障,規範操作;正確引導患者流向,充分利用基層衛生資源,從整體上體現大病互助的基本原則。
第二,參與者範圍的界定
以家庭為單位,凡具有新疆戶籍或新疆其他農村戶口,在新疆農村居住5年以上,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活動或以農、林、牧、漁業生產為生且未納入任何社會基本醫療保障範圍的人員及其子女,均可參加新農合。
鼓勵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確有困難的,可自願選擇參加戶籍所在地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
三。經營年份和融資時間
新農合全年運行時間為65438+10月至1至65438+2月至31。
新農合籌資時間原則上為每年7月開始收取下壹年度個人參合費,65438年2月20日結束,65438年2月25日前,農牧民個人參合費、民政和社會組織等。將全部納入各統籌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特殊情況下,農牧民個人參保繳費最遲可延至次年2月底。財政部門、衛生部門和新農合經辦機構不遲於明年3月5日完成農牧民參合情況統計匯總。
各地(州、市)、縣(市、區)按規定安排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要在每年3月底前全部納入本統籌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
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按照“年初預撥、年末結算”的方式於每年5月底前預撥,每年10年底前完成新農合補助資金結算。根據當年2月底各地上報的參賽人數,每年3月底前將自治區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到位。
新農合基金最終結算時間為每年65438+2月31。
四。資助標準
逐步提高地方各級財政補助標準和農牧民個人籌資水平,積極探索建立穩定可靠、合理增長的籌資機制,增強新農合基金的抗風險能力。2010起,新農合每人每年籌資標準不低於150元。今後,隨著新農合籌資標準的不斷提高,具體的資金分配比例也會相應調整。
動詞 (verb的縮寫)基金的使用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只能用於農牧民醫療費用補償和自治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定的補償範圍,不得用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如計劃免疫、預防保健、健康教育等)的補償。)應由政府提供專項資金、經辦機構工作經費和《自治區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2010版)、《自治區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服務設施和診療項目目錄》(2065438版)
第六,補償模式
2010起,自治區新農合補償模式確定為“住院統籌+門診統籌”,所有實行“住院統籌+家庭賬戶”補償模式的縣(市、區)必須在2011前完成補償模式調整。到2011,“住院統籌+門診統籌”補償模式在全區全面推廣。
七。基金分類
基金分為三類:住院統籌基金、門診統籌基金和風險基金。
參合農牧民個人繳費、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以及其他社會捐贈全部納入統籌基金。
(1)住院統籌基金。主要用於參合農牧民住院可報告費用達到起付線標準的補償、嚴重門診疾病(重大慢性病)補償和住院分娩定額補償。住院統籌基金原則上占提取風險基金後統籌基金的70%左右,由各統籌地區統籌管理。
(二)門診統籌基金。主要用於補償農牧民普通門診和壹般慢性病可報告醫療費用。門診統籌基金原則上占提取風險基金後統籌基金的30%左右,由各統籌地區統籌管理。
(3)風險基金。主要用於彌補非正常資金超支等造成的臨時資金周轉困難。風險基金原則上保持在當年基金總額的10%,由各統籌地區地(市)級財政部門和衛生部門管理。
八。薪酬設置
常規住院補償
1.支付線
鄉級定點醫療機構不高於80元,縣級定點醫療機構不高於200元,縣級非定點醫療機構500元,地(市)級定點醫療機構350元,自治區級定點醫療機構500元,地(市)級、自治區級非定點醫療機構800元。區外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起付線與區內同級定點醫療機構起付線壹致,區外非定點醫療機構不予報銷。不要隨意取消起付線。
起付線以下是個人自付部分。參合農牧民在同壹年度內在各級定點或非定點醫療機構多次住院的,起付線不得重復計算(參合惡性腫瘤放化療患者除外);因同壹疾病,不重復扣除起付線,但應扣除各級醫療機構的差別起付線金額。
五保戶、低保戶、重點優撫對象憑當地民政部門有效證明,在縣級及縣級以下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不設免賠額。
區外定點醫療機構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核定公布的名單為準。
2.補償比率
鄉鎮級定點醫療機構不低於75%,縣級定點醫療機構不低於60%,地(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為50%,自治區級定點醫療機構為40%。在此基礎上,各統籌地區同級非定點醫療機構補償比例可降低15個百分點。區外同級定點醫療機構參照自治區各級定點醫療機構補償規定執行。未按規定程序辦理轉診手續的農牧民補償比例相應降低20個百分點。
3.大字標題
2010起,每年補償封頂線應不低於全區上年度農牧民人均純收入的6倍,包括常規住院補償、分娩補償、慢性病補償、新生兒補償、二次補償等。,並累計計算每個參合農牧民壹年內獲得的實際補償金額。
4.其他人
(1)保底補償。參合農牧民在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後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要求和補償比例補償不足50元的,實行最低50元保障補償。
(2)中醫民族醫藥補償。參合農牧民在各級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和使用新農合目錄內的中醫藥和中醫藥適宜技術服務的費用,可在同等補償基礎上提高10個百分點進入補償範圍核算。
(3)基本藥物補償。參合農牧民在鄉、縣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和使用新農合目錄內國家基本藥物(基層部分)的費用,可在同等補償基礎上提高5個百分點進入補償範圍核算;地(市)級和自治區級定點醫療機構使用新農合目錄內國家基本藥物(基本部分)的費用,可在同等補償基礎上增加10個百分點進入補償範圍核算。
中醫屬於國家基本藥物(基層部分),按中醫補償規定執行。
(4)老人補償和計劃生育。農牧區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和領取計劃生育“兩證”的夫妻,其參保後發生的住院費用,可在同級定點醫療機構同等補償比例的基礎上增加5個百分點的補償。這種提高補償比例的優惠政策是不能同時享受的。
農牧區五保戶、低保戶、重點優撫對象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和領取計劃生育“兩證”的夫妻,還可享受縣(市、區)及縣(市、區)以下定點醫療機構提高零起付線和補償比例5個百分點的優惠政策。
(5)其他。參合農牧民住院期間發生的院外檢查治療費用,按其所住醫療機構等級給予補償。跨年度住院補償標準以出院日期為準。
(六)參合農牧民因病外出務工、探親、上學發生的醫療費用,在提供準確務工、探親、上學證明的條件下,按照同級醫療機構補償比例給予補償。
(2)住院分娩補償
住院分娩的補償應是固定的。
1.正常分娩。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婦正常分娩(自然分娩、正常剖宮產、陰道助產)的,先落實農村孕婦住院分娩補助政策,再落實新農合基金補償300元分娩定額。正常分娩項目定額補助和新農合定額補償資金之和原則上不超過正常分娩醫療費用總額。
2.病理分娩。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因孕婦病理性分娩(如產前、產時、產後並發癥)發生的住院費用,按農村生育住院補助政策給予補助,報出費用剩余部分按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補償標準執行。住院費補償標準低於300元的,按照300元保障補償。
3.其他人。參合孕婦可外出務工或探親訪友,在當地確認的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分娩。年內要持新農合證復印件、戶口簿(或身份證)復印件、出生證(出生證明)復印件、出生證明或嬰兒死亡證明復印件、住院統壹發票、申報表等到參保地新農合申領,落實住院補償相關政策。
(3)非住院補償
1.門診費用補償
參合農牧民必須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在鄉鎮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療。慢性病患者憑新農合證、慢性病門診證(由統籌地區統壹制定發放)等有效證件在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指定的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治療。
(1)普通門診醫療費用補償
①補償範圍:肌肉註射、靜脈註射、灌腸、換藥、小清創縫合、針灸拔罐等常規治療費用;b超、心電圖、放射、化驗等常規檢查費用;自治區新型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2010版)藥品費用(村級、鄉鎮級)。
(2)補償比例:鄉級定點醫療機構單次門診費用補償比例為30%,村級定點醫療機構為40%;鄉級定點醫療機構單次門診最高補償金額為11元,村級定點醫療機構為6元,單次處方限量(即參合農牧民全年門診次數不限),村級定點醫療機構為300元,鄉級定點醫療機構為500元。
參合農牧民在鄉鎮級定點醫療機構門診使用新農合目錄內國家基本藥物(基層部分)的費用,可在同等補償基礎上提高5個百分點,並進入補償範圍核算。
③補償方式:門診統籌費用采取“總額預算、定額包幹、分期支付、超支不補、績效考核”的方式支付給農村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統籌費用總預算以鄉、村為單位壹年定額。額度確定後,分期支付。支付前,對農村定點醫療機構的藥品使用和收費、服務標準、醫療質量等進行檢查和評價。
④家庭賬戶中的補償模式按現行政策執行。
(2)慢性病門診醫療費用補償
①代償性疾病:糖尿病(ⅱ型)、高血壓(ⅱ期以上)、腦出血及腦梗塞恢復期、肺心病、風濕性心臟病、冠心病、惡性腫瘤、腎功能衰竭、精神病、克汀病、肺結核、包蟲病、布魯氏菌病。
(2)補償範圍:適用於治療慢性病所需的醫療費用和《自治區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2010版)》(鄉、縣級)範圍內的醫療費用。
③診斷程序:患者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提供當地、州、市二級甲等及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疾病診斷證明及相關檢查報告。經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審核登記並報同級衛生部門批準後,發放慢性病治療證。
④壹般慢性病補償比例:不設起付線,定點慢性病醫療機構即時結算報告,按其報告醫療費用的40%進行補償。全年累計最高限額線為2000元,與普通門診費用分開計算,資金從門診統籌基金中支付。壹般慢性病補償內容不得與普通門診補償內容重復累加。
⑤重大慢性病補償比例:惡性腫瘤患者門診放化療、尿毒癥患者門診透析、苯丙酮尿癥患者食療的醫療費用總額,按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補償規定執行,每半年申報壹次,資金從住院統籌基金中支付。
⑥克汀病、肺結核先支付項目補助資金後,其余按規定支付新農合補償資金。
⑦慢性病患者門診和住院年度累計補償不得超過當地住院封頂線。
2.身體檢查
(1)健康檢查對象
新農合健康體檢對象(受檢者)是指在新農合最後壹年內未獲得任何住院和門診補償的參合農民。推薦每戶參加健康檢查,也可結合當地情況在參檢農牧民中確定特定人群。
(二)體檢時間和方式
體檢原則上在次年進行。可以采取常年健康檢查和集中健康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常年體檢是指受檢者在體檢年度內選擇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體檢的時間;集中體檢是指受檢者在規定時間內集中到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指定的醫療機構也可以提供現場體檢服務。
(3)健康檢查經費的使用
健康檢查經費原則上使用家庭賬戶或門診統籌當年結余資金,政府也可積極爭取健康檢查專項經費。承擔健康體檢任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給予壹定的費用減免和優惠。
(四)體檢項目
合理確定健康檢查項目,在壹般體檢和三項常規檢查的基礎上,受檢者還可從血糖、肝功能、胸片或胸部X線、心電圖、b超(肝膽脾或腎、膀胱、前列腺或子宮闌尾)、婦科常規檢查、血生化檢查、傳染病檢測(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等中選擇至少四項。健康檢查項目原則上應自主選擇。
醫療機構應當為患者建立健康檔案。備案工作嚴格按照衛生部《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管理規定(2009年版)》執行。
(五)健康檢查經費的撥付
根據已確定的新農合健康檢查項目收費標準,結合醫療機構提供的優惠條件,合理確定新農合基金支付標準。收費標準原則上要讓體檢服務的提供者、需求者和支付者都能接受。
體檢完成後,新農合經辦機構將認真核查開展新農合健康體檢的醫療機構,並公示醫療機構、受檢者名單、體檢項目、體檢費用等。公示期內無異議、無舉報的,才能將體檢經費撥付到醫療機構。禁止從新農合基金中以預算安排或預撥的方式直接向體檢醫療機構撥付體檢經費。
(6)其他
健康檢查的實施要依靠各統籌地區門診統籌基金的結余,但要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中提出的居民健康檔案和健康檢查相銜接。
(4)其他補償
1.特殊重大疾病住院補償
新農合運行年度內,患重大疾病的參合農牧民,除常規住院補償外,還可享受新農合統籌基金給予的大病補償。
(1)補償範圍。新農合年度運行中,參合農牧民住院符合新農合住院病種,單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超過4萬元(含4萬元),屬於大病補償範圍。
(2)補償標準。各地可根據當地新農合基金籌集和使用的總體情況,對住院醫療費用中不予補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25%的比例采取壹次性補償,每人每年只能享受壹次。最高補償不超過當地規定的住院補償封頂線,不覆蓋常規住院補償應得部分。
(3)補償方式。農牧民住院結束,憑新農合證、戶口本(或身份證)、住院診斷證明、住院統壹發票、住院醫療費用清單到所屬統籌地區新農合經辦機構辦理大病補償申請手續。任何符合條件的人都應該立即得到補償。具體實施辦法由統籌地區自行制定。
2.新生兒補償
未出生的新生兒在新農合年度籌資過程中,分娩後10天(含10天)因病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納入補償範圍。新生兒出生後10天以後因病發生的住院費用,新農合運行年度不予補償,鼓勵孕婦為即將出生的孩子提前繳納參合基金。
3.二次補償
在新農合年度運行中,預計新農合統籌基金(不含風險基金)結余率在20%以上的,在新農合年度運行中已經發生住院補償的參合農牧民,可以獲得兩次補償。
(1)補償範圍。凡在新農合運行年度內,有住院補償但累計住院補償費用未達到規定封頂線(重大慢性病和住院正常分娩補償除外)的參合農牧民,均屬於二次補償範圍。
(2)補償標準。農牧民住院補償費用按比例給予2倍補償。具體來說,參合農牧民第二次補償應補償的金額=參合農牧民第壹次住院應補償的費用×本年新農合基金預計總結余÷本年新農合基金預計總補償。
(3)賠償條款。凡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運行年度內,第二次補償費用與原補償費用之和不得超過規定的封頂線;已獲得多次住院補償的參合農牧民,只按第壹次住院可報銷費用計算;享受保障補償的,二次補償已超過原最低補償標準的,從已支付的最低補償金額中扣除二次補償金額。二次補償的比例取決於基金余額。
(4)二次補償不作為常規補償項目,是否開展要看各統籌地區新農合基金運行情況。
九。服務規範
(壹)統籌地區應本著方便群眾、就近就醫的原則,尊重參合農牧民自主選擇就醫。參合農牧民在自治區範圍內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機構,實現“自由選擇、自主選擇醫生、即時掛號、即時報告”。參合農牧民在其他相鄰縣級、鄉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可按統籌地區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同等待遇報銷,相鄰縣級、鄉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應接受參合農牧民所在統籌地區新農合的監督檢查。參合農牧民患者轉到縣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應嚴格按照《自治區新型合作醫療轉診和轉院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二)各地要嚴格執行新農合目錄,將新農合目錄內的藥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納入補償範圍,不得另行制定新農合補償目錄。
各級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控制自費藥品的使用、自費檢查項目和自費醫療費用占醫療費用總額的比例。縣(市)及縣(市)以下定點醫療機構,新農合目錄外藥品和醫療費用占醫療費用總額的比例不超過10%,縣(市)以上定點醫療機構不超過15%;縣(市)及縣(市)以下定點醫療機構,新農合目錄外藥品金額應控制在藥品總費用的10%以內;縣(市)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應控制在25%以內。定點醫療機構超範圍、超標準診療所發生的不合理費用,壹經查實,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各級定點醫療機構要結合自身實際,制定並落實好對參合農牧民的各項優惠政策和措施。
(三)積極開展單病種定額支付或限額支付等支付方式的改革創新。統籌地區衛生行政部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可以選擇常見病種開展試點並逐步擴大病種。根據醫療成本確定病種收費價格,合理確定患者自付和基金支付比例。要加強疾病鑒定和入院標準的審核管理。禁止各級醫療機構采取“診斷升級”或“小病治療”等措施擡高單病種費用。2010起,在全區逐步推廣地(市)級以上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補償費用即時報銷服務,用兩年時間實現參合農牧民在全區自治區級、地(市)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出院時醫療費用即時報銷的目標。
X.相關解釋
(壹)補償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各地要結合本補償辦法積極調整當地實施方案中的補償規定,以達到本補償辦法規定的既定要求。
(二)各地在調整地方實施方案中的補償規定時,應遵循絕對與相對統壹的原則,即縣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關鍵補償指標應嚴格執行本補償辦法的規定,縣(市)級以下定點醫療機構關鍵補償指標允許在本補償辦法規定的統壹標準基礎上正向浮動。
(三)各級財政和農牧民籌資標準提高時,本補償辦法中相應的補償條款將及時更新和調整。
(四)本補償辦法由自治區新型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