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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醫藥條例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繼承創新和發展中醫藥事業,弘揚中醫藥文化,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醫藥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展中醫藥事業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醫藥工作的領導,將中醫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中醫藥發展專項規劃;將中醫藥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制和工作協調機制,解決中醫藥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推動中醫藥事業高質量發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管理中醫藥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中醫藥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本省推動建立中醫藥融入長三角地區壹體化發展機制,在中醫藥標準體系建設和質量管理、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健康服務、文化傳播以及產業發展等方面開展合作。第六條 省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全面智慧治理的要求,加強中醫藥數字化管理,推進中醫藥管理數字化改革。第七條 中醫藥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組織開展行業交流、評比和技術培訓,以及中醫藥學術交流、知識普及、咨詢服務等活動。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合理配置中醫藥服務資源,完善中醫藥服務網絡,建立集預防保健、疾病治療、康復服務、疫病防治為壹體的中醫藥服務體系,提供覆蓋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中醫藥服務。提供覆蓋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中醫藥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服務數字化建設,推進中醫遠程醫療、移動醫療、智慧醫療等新型醫療服務和線上線下壹體化服務。第九條 省、市、縣(市)人民政府至少舉辦壹所具有中醫藥特色的綜合性中醫醫院。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舉辦綜合性中醫醫院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醫療服務需求統籌安排。經省中醫藥主管部門確認,已舉辦縣級民族醫醫院的可不再舉辦綜合性中醫醫院。

省、市人民政府舉辦的綜合性中醫醫院應當達到三級甲等醫院建設標準,縣(市、區)人民政府舉辦的綜合性中醫醫院應當達到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建設標準。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扶持措施,支持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牽頭組建縣域醫療衛生服務****、城市醫療集團或者中醫專科聯盟等醫療聯合體,整合轄區內中醫藥服務資源,促進優質中醫藥資源擴容和均衡配置。鼓勵有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組織社會力量參與醫療聯合體建設。

支持有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創建國家級、省級中醫類別高水平醫療中心、醫學中心和專科醫院,提升區域中醫藥服務水平。第十壹條 中醫醫療機構配備的醫務人員應當以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主要提供中醫藥服務。中醫醫療機構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提供中醫藥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提供疾病預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院前急救等專業公共****,應當合理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

鼓勵開展醫養結合的養老服務機構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提供中醫藥服務。第十二條 通過中醫醫師資格考試或者考核合格取得中醫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在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專科醫院等醫療機構的臨床科室執業,並按照註冊的執業範圍提供相應的診療服務。

以師承形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考核合格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執業人員,可以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按照規定從事中醫診療活動。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尋訪制度,組織開展醫術確有專長人員調查、註冊工作,鼓勵其通過考試或者考核依法取得醫師資格。

鼓勵中醫醫療機構設置中醫(專長)醫師崗位,支持中醫(專長)醫師承擔中醫藥相關培訓任務,促進民間特色技術療法的推廣運用和繼承發展。第十三條 非醫學門類醫師取得中醫、中西醫結合、少數民族醫學專業學歷、學位,或者參加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或者認可的中醫藥專業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可以開展與其專業相關的中醫診療活動。

非中醫類別的醫師、鄉村醫生、護理人員參加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或認可的拔罐、刮痧等中醫藥適宜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可以在執業活動中使用相應的中醫藥適宜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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