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租賃的企業事業組織,必須完成統計調查任務。企業分立、合並、兼並、破產的,其主管部門必須向當地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並按照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有義務如實提供國家和地方統計調查所需要的資料。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不得擅自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提供的統計資料;發現統計資料不準確的,應當責成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有關人員核實、修改;對核實後的統計資料,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有關領導仍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同時報告上級統計機構處理。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區公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置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用統計人員。
區辦事處、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由有關領導和統計人員參加的統計站(組)。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設立綜合統計機構或者設置綜合統計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統計機構或者設置專職統計人員,並指定統計負責人;鄉鎮企業、街道企業和其他小型企業應當指定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第七條 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必須會同有關職能機構建立健全原始記錄、統計臺帳、統計核算和統計數據審核制度,會同有關機構完善計量檢測制度,確保統計數據的準確性。第八條 統計人員的權利
壹.依法進行統計調查。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統計資料,查閱與統計資料有關的原始記錄和憑證,要求改正不準確的統計資料;
二、揭發、檢舉違反統計法的行為。揭發、檢舉在統計調查工作中違反國家法律和破壞國家計劃的行為;
三、要求參加統計專業培訓。要求參加業務培訓和進修,更新專業知識;
IV.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可以申報統計師、助理統計師、統計師、高級統計師職稱。第九條 統計人員的義務:
1.收集、整理、提供統計資料,對所提供的統計資料負責;
2、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完成統計工作任務;
3、嚴格管理統計資料,保守國家秘密和家庭、私人單項調查資料的秘密;
4、為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提供統計服務。提供統計服務。第十條 統計人員的調動,必須按照《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遵循先更換、後辦理調動手續的原則。新任統計人員應具備基本的統計專業知識,並經考核合格。第十壹條 統計報表的制定和審批權限:
壹.地方社會經濟基本情況統計調查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制定;專項和重大調查項目,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報上壹級統計機構備案;鄉、鎮的統計調查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統壹制定。
二、部門管轄範圍內的系統專業統計調查表,由部門綜合統計機構制定,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跨系統的統計調查,按行業統計規定執行,需要部門綜合協調的統計調查,按本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執行。
三、行業統計調查表,由行業管理部門制定統計調查計劃和調查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四、臨時性統計調查,應當按照規定審批。審批機關壹般應當在收到統計調查表或者調查提綱後三日內予以答復。第十二條 按規定程序批準的統計調查表,必須在右上角標明表號、制表機關名稱、審批機關或備案機關名稱、批準文號和保密字樣。未標明上述字樣的統計報表為非法報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填報,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權予以廢止。第十三條 地方統計調查的統計口徑和計算方法,由統計機構和制表機關按照《統計法》第十條的規定統壹制定。第十四條 部門或者行業收集的統計調查資料匯總後,應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各部門、各單位上報的統計資料,必須經本部門、本單位負責人或者分管統計工作的負責人審核簽字。
統計資料上報後,發現有錯誤的,必須及時向受表部門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