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汽車報廢規定如下1私家車包括5座轎車和7座越野車,非營運性質的車輛報廢年限新規定為2022年小型微型車無使用年限,行駛裏程60萬公裏,國家將指導報廢2如果超過15年且行駛裏程未達到60萬公裏,車輛需要每年年檢2次,檢驗不合格的將強制報廢。
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國家,國家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狀況、排放檢驗狀況,對達到國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行強制報廢。
2022年機動車報廢新規規定,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和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出。
車輛報廢年限最新規定取消車輛報廢年限新規第2022條規定了非營運轎車的行駛年限,同時私家車報廢年限為行駛裏程60萬公裏以內6年壹檢,615年壹檢,15年以上壹年兩檢,只要年檢合格就可以繼續上路行駛,出租車網約車八年強制報廢壹輛。
如果車輛達到規定的使用年限或者經修理調整後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就要進行強制報廢處理此外,但車輛隨著使用年限的增加,需要年檢的次數也會增加,對於15年以後的車輛,要求每年檢測兩次,屆時在檢測過程中。
2022年車輛報廢新規如下1對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2對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法律依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第壹條 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勵科技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國噪聲汙染防治法》。和噪聲汙染防治法》,制定這些規定。
二是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狀況、排放檢驗狀況,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
三是工商、公安、環保、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的監督管理,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
第四條 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強制報廢,機動車所有人應當
將機動車交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處理。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註銷:
機動車使用年限和行駛裏程參照
(壹)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三個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年限如下:
(壹)小型、微型出租客車8年,中型出租客車10年,大型出租客車12年;
(二)租賃客車15年;
(三)小型教練客車10年,中型教練車12年,大型教練車12年;
(四)在檢驗有效期內連續3個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三)小型旅遊客車10年,中型旅遊客車12年,大型旅遊客車15年;
(四)公交客車13年;
(五)其他小型、微型營運客車10年,大型、中型營運客車15年;
(f) 專用校車 15 年;
(g) 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 20 年,大型轎車除外;
(h) 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 20 年。(大型轎車除外)20年;
(八)三輪汽車、裝有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貨車(含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具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不具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牽引車、危險貨物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壹)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型、微型載客出租汽車的使用年限不得少於6年,三輪摩托車的使用年限不得少於10年,其他摩托車的使用年限不得少於11年。
小型和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受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註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第六條 改變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其使用年限和報廢按照下列要求執行:
(壹)改裝為載客汽車的,按照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改裝為載客汽車的,按照本規定附件1所列公式報廢。累計使用年限應當按照本規定附件1所列公式計算,累計使用年限不得超過15年;
(2)不同類型營運載客汽車相互改裝的,應當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三)小型、微型載客出租汽車和摩托車需要轉出其登記註冊地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的,按照更嚴格的使用年限規定報廢;
(四)危險貨物運輸貨車、半掛車與其他貨車、半掛車相互改裝的,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報廢。
機動車自本規定規定的使用年限起1年內(含1年),不得改變使用性質、轉讓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市級行政區域。
第七條 國家對達到壹定行駛裏程的機動車實行報廢引導。
達到下列行駛裏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和銷毀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註銷:
(壹)小型、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公裏,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公裏,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公裏;
(二)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公裏;
(三)中小型旅遊客運汽車行駛50萬公裏,大型旅遊客運汽車行駛60萬公裏;
(四)公共汽車客車40萬千米;
(五)其他小型、微型營運客車60萬千米,中型營運客車50萬千米,大型營運客車80萬千米;
(六)行駛裏程為40萬千米的專用校車;
(七)行駛裏程為60萬千米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裏程為50萬千米的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裏程為50萬千米的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
(viii)小型卡車,500,000 公裏;中型和輕型卡車,600,000 公裏;重型卡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700,000 公裏;
(九) 特種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 50 萬公裏;
(十) 三輪摩托車,行駛 10 萬公裏,其他摩托車行駛 12 萬公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