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廳(局)歸口管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系統的實驗動物工作,同時接受地方科學技術委員會的指導。第五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根據有關遺傳、微生物、飼料、環境設施方面的標準,對實驗動物進行飼養管理。第六條 實驗動物必須按不同品種(或品系)、不同級別分開飼養。第七條 研究、飼育、保種、供應、使用實驗動物的單位,應當指定專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制度,定期對本單位實驗動物工作進行檢查。第八條 從事實驗動物研究、飼育、保種、供應、使用及設施和飼料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所養的實驗動物及生產的設施和飼料必須定期接受質量監測。監測結果由農業部予以公布。
農業系統實驗動物、環境設施、實驗動物飼料的質量和生產的監測,由農業部指定的法定質量監測單位負責實施。第九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實驗動物發生烈性疫病時,必須采取緊急措施防止蔓延、及時根除疫病,並立即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廳(局)和農業部報告。第十條 實驗動物的飼育、供應單位所提供的實驗動物必須符合有關質量標準,要有單位負責人簽發的遺傳、微生物等檢測資料的證明及實驗動物合格證副本,並註明供應數量,日期及用途作為使用合格實驗動物的依據。
實驗動物飼料和設施的生產、供應單位,所提供的實驗動物飼料和設施,必須符合有關質量標準。第十壹條 實驗動物的運輸器具要安全可靠,並符合與實驗動物相應的微生物控制等級要求,不得將不同品種(或品系)、不同級別的實驗動物混裝,運輸過程中應保證實驗動物的健康和安全。第十二條 進出口實驗動物,必須報農業部審查,經國家科委批準後方可實施。出口利用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開發的實驗動物,需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批準後,方可出口。進出口實驗動物的檢疫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進行動物實驗應根據不同的目的,選用相應的合格實驗動物,並具備有相應級別的動物實驗條件;不具備感染和放射性動物實驗設施條件及管理不合格者,不得進行這方面的動物實驗。第十四條 實驗動物飼育、保種、供應單位必須有適當比例的科技人員和技術工人,各類人員都要遵守實驗動物飼育管理的各項制度,並要經過專業培訓。第十五條 從事實驗工作的人員應享受必要的勞動保護和福利待遇,以保證其健康。第十六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應定期進行身體檢查,發現患有傳染病,特別是人獸***患病者,應及時調換工作。第十七條 為了保證實驗動物質量,農業系統實行實驗動物合格證管理制度。實驗動物合格證由農業部頒發。第十八條 實驗動物合格證包括“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證”、“實驗動物(動物實驗)設施條件合格證”和“實驗動物飼料合格證”三種。第十九條 農業系統從事實驗動物工作及實驗動物飼料和設施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均需申請,並獲得農業系統實驗動物的有關合格證。非農業系統向農業系統提供實驗動物、實驗動物設施和實驗動物飼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獲得農業系統實驗動物的有關合格證,或獲得農業部認可的其他部委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的合格證。第二十條 農業部直屬單位及其他部委直屬單位需要辦理農業系統實驗動物合格證的,需向農業部提出申請,由農業部委托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質量監測單位對申請單位的實驗動物質量、環境設施、飼用的飼料、飼育人員等進行檢測和檢查,並提出檢測和檢查結果。農業部對檢測和檢查結果進行審核,合格者發給相應的合格證。
其他單位需要辦理農業系統實驗動物合格證的,需向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廳(局)提出申請,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廳(局)委托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實驗動物質量監測單位對申請單位的實驗動物質量、環境設施、飼用的飼料、飼育人員等進行檢測和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廳(局)對檢測和檢查結果進行審查認為合格者報農業部。由農業部審核合格者發給相應的合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