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銷售其取得註冊證書的藥品,也可以委托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從事藥品零售活動的,應當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
《藥品上市許可證》持有人銷售藥品的,應當具備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委托銷售的,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藥品經營企業。上市藥品許可證》持有人與受委托經營企業應當簽訂委托協議,並嚴格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
擴展資料: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條 按照《藥品管理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並符合下列設置標準:
(壹)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沒有《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壹定數量的執業藥師。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必須是執業藥師;
(四)有能夠保證藥品儲存質量要求,與其經營品種、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藏庫。
(五)擁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覆蓋企業藥品購進、儲存、銷售、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全面記錄企業經營管理信息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執行情況;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符合《藥品經營管理規範》。資料;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對藥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並具備實現接受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的條件;
(六)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對藥品經營場所及輔助、辦公場所和倉庫的管理規定,在庫藥品質量安全,以及出入庫、在庫儲存養護條件。
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預防用生物制品的經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