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組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壹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另壹部分劃入個人賬戶。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壹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賬戶支付範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
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應有各自的支付範圍,分別核算,不得相互擠占。確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賬戶支付或個人自付。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也承擔壹定比例的費用。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統籌基金的具體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以及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規定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health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先行墊付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