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招標投標中心中合肥招標投標中心合同鑒證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規範交易項目合同鑒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合肥招標投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工作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鑒證,是指在中心交易的所有項目,在交易行為發生後對依法簽訂的合同進行內容審核、疑問解答、登記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合同鑒證工作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的內容,依法合規、高效公正地開展。
第四條 合同鑒證應審核合同的當事人、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實質性內容與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是否壹致。
第五條 合同鑒證工作由綜合部指定專人辦理。
第二章 建設工程類項目合同鑒證
第六條 辦理建設工程類項目合同鑒證的,須審核中標人的以下材料:
(壹)中標通知書原件、復印件;
(二)簽訂的所有施工合同(正副本);
(三)招標文件要求的各種擔保;
(四)公司地稅登記證原件或復印件;
(五)外地建安企業中標的,應審核在我市註冊子公司的營業執照、驗資報告等證明文件;
(六)其他需要審核的文件。
第七條 施工合同鑒證應審核的內容包括:
(壹)合同與招標文件規定的範本是否壹致,用章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招標人、中標人、工期、造價、項目經理等內容與中標通知書是否壹致;
(三)合同價款與支付、預付款、進度款支付、工期延誤、違約條款、索賠、爭議、保修書等實質性內容與招標文件是否壹致;
(四)各種擔保繳納是否正確;
(五)子公司是否依法成立,子公司簽訂合同形式是否正確;
(六)是否已繳納印花稅;
(七)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三章 政府采購類項目合同鑒證
第八條 辦理政府采購類項目合同鑒證的,須審核中標人的以下材料:
(壹)中標(成交)通知書原件、復印件;
(二)簽訂的所有合同(正副本);
(三)履約保證金收據或者履約保函;
(四)其他需要審核的材料。
第九條 政府采購類合同鑒證應審核的內容包括:
(壹)項目負責人審核確認技術條款等實質性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二)合同與招標文件規定的範本是否壹致;
(三)合同雙方與中標通知書的委托人、中標人是否壹致,用章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付款方式、交貨期限、質保期、履約保證金、爭議處理等條款與招標文件是否壹致;
(五)是否已繳納印花稅;
(六)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繳納是否正確;
(七)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四章 產權交易類項目合同鑒證
第十條 辦理產權交易類項目合同鑒證的,須審核中標人的以下材料:
(壹)中標(成交)通知書原件、復印件;
(二)產權轉讓(招租)公告;
(三)簽訂的所有合同(正副本);
(四)其他需要審核的資料。
第十壹條 產權交易類項目合同鑒證應審核內容包括:
(壹)產權交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三)產權轉讓的方式;
(四)轉讓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事宜,如何處置;
(五)轉讓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處理;
(六)轉讓價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產權交割事項;
(八)合同的生效條件、爭議解決方式、違約責任、合同變更和解除條件等;
(九)是否已繳納印花稅;
(十)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十二條 受讓方依據合同約定付清產權交易價款(分期付款的為首付交易價款,並對余款提供合法有效的擔保),交易雙方繳納交易服務費後,綜合部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十三條 產權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時,綜合部應當在交易行為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後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十四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載明項目編號、簽約日期、掛牌起止日、轉讓方全稱、受讓方全稱、轉讓標的的全稱、交易方式、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價格、交易價款支付方式、產權交易機構審核結論等內容。
第十五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使用統壹格式打印,不得手寫、塗改。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如中標人有須成立子公司而未成立子公司、免交繳納履約保證金等特殊事項,申請辦理合同鑒證的,按《關於印發(修訂版)的通知》辦理。
第十七條 通過鑒證的,予以填寫合同備案審批表,在合同上加蓋合同鑒證章,報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進行合同備案。
第十八條 中心應建立健全合同備案電子系統,建立合同鑒證電子檔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合肥招標投標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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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招標投標信息網地址:合肥市阜陽路17號(原合肥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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