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無證可以銷售藥品嗎 第七十三條 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十四條 開辦藥品批發企業,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第十五條 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藥品行為而為其提供藥品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規定: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什麽是藥品管理
藥品管理是“藥品監督管理”的簡稱。國家通過有關行政機構運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對藥品實施的管理。是衛生行政管理的重要內容之壹。主要任務是: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人民用藥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具體內容包括: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管理、醫療單位的藥劑管理、藥品本身的管理(包括指定藥品的標準規格,研制鑒定新藥,開展藥品檢驗淘汰療效不確、毒副作用大的藥品等)、藥品的包裝分裝管理、特殊藥品的管理、藥品商標和廣告管理、藥品監督等項。
三、妨害藥品管理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已於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並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沒有取得相應資質是不可以銷售藥品,更不可以到處行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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