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非法設站(卡)收取車輛通行費。第六條 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收費公路的管理工作。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費公路的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實施收費公路的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工商、審計、環保、物價、稅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收費公路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建設與收費站管理 第七條 新建收費公路應當符合公路發展規劃,其技術等級、規模應當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
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新建收費公路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必要時,應當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省人民政府批準新建收費公路項目時,應當明確收費公路的性質、收費標準和收費期限。第八條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告,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選擇投資人。招標文件應當明確收費標準和收費期限。第九條 政府還貸高速公路由依法設立的非營利性專門法人組織進行建設、管理和養護。第十條 新建收費公路、特長隧道和斜拉橋、懸索橋等特殊結構的橋梁,應當設置安全監測設施。安全監控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第十壹條 收費站的設置,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力措施減少收費站數量。同壹主線上的非封閉收費公路,相鄰收費站間距不足50公裏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收費站的撤並工作。第十三條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財政、物價等部門對收費公路項目進行清理,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收費公路項目,應當依法予以調整或者暫停;
(二)根據社會公眾利益****,需要收費公路的,可以提前收回收費權;提前收回收費公路收費權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三)對已經納入經營性公路範圍的城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回購收費權。
依照前款規定處置的,應當經批準收費公路項目的審批機關批準。第三章 權益轉讓 第十四條 收費公路的權益包括收費權、廣告經營權和服務設施經營權。
收費公路的權益可以依法轉讓,但必須嚴格控制。同壹收費公路項目的收費權、廣告經營權和服務設施經營權需要轉讓的,原則上應當合並轉讓。
政府還貸公路向經營性公路轉讓,應當考慮轉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社會承受能力。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收費公路的收費權不得轉讓:
(壹)長度不足1000米的雙車道獨立橋梁、隧道;
(二)二級公路;
(三)收費時間超過批準收費期限三分之二的;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條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將依法批準的收費公路項目分成若幹段轉讓收費權的;
(二)將收費公路權益項目與非收費公路權益項目捆綁轉讓的;
(三)受讓方未承繼受讓方原對政府和社會公眾承擔的全部責任和義務的;
(四)將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無償轉讓給企業法人的。第十七條 轉讓國家高速公路收費公路(含國家幹線公路和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下同)收費權的,報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讓國家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費公路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收費公路經營企業股權(股份)的轉讓,導致在收費公路中處於控股地位的股東收費權發生變更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收費公路經營者通過股權轉讓掛牌交易的,按照《中華人民**國證券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