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有效性抗辯1。被控侵權人抗辯專利超過保護期、被專利權人放棄、被生效法律文書宣告無效的,應當提供相應證據。2.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控侵權人辯稱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授權條件,應當宣告無效的,其無效宣告請求應當提交專利復審委員會。(二)專利權濫用的抗辯。被控侵權人針對專利權人惡意取得專利權、濫用專利權進行抗辯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如果專利權被宣告無效,不應輕易認定為濫用專利權。4.惡意取得專利權是指明知不應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以規避法律或不正當手段故意取得,目的是獲取不正當利益或阻止他人合法實施。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惡意:(1)對申請日之前已經存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技術標準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二)對已知在某壹領域廣泛制造或者使用的產品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三)不侵權抗辯5。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壹項或多項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不構成專利侵權。6.與權利要求中相應的技術特征相比,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的壹個或多個技術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相同,不構成專利侵權。本條第壹款所稱“技術特征不同”是指:(1)該技術特征使被控侵權的技術方案構成新的技術方案;(2)該技術特征在功能和效果上明顯優於權利要求中相應的技術特征,且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認為該變化是實質性改進,但不明顯。7.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省略了權利要求中的個別技術特征或者用簡單或者低級的技術特征代替了權利要求中相應的技術特征,放棄或者顯著降低了權利要求中技術特征對應的性能和效果,從而形成了劣化的技術方案,不構成專利侵權。8.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進口專利產品的,不構成專利侵權。(IV)不被視為侵權的抗辯9。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包括:(1)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後,購買人在中國境內使用並承諾的。(二)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將其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在中國境外銷售後,買方將該產品進口到中國境內,然後在中國境內使用、許諾銷售和銷售該產品;(三)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銷售其專利產品的特定部件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部件或者組裝該部件制造該專利產品的;(四)方法專利的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出售專門用於實施其專利方法的設備,然後使用該設備實施方法專利。10.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制造和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和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在上述情況下制造的專利產品或者按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不視為侵犯專利權。11.享有先用權的條件是:(1)為制造和使用進行必要的準備。即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技術圖紙或者工藝文件已經完成,或者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設備或者原材料已經制造或者購置。(2)僅在原範圍內繼續制造和使用。“原始範圍”包括:專利申請日之前的現有生產規模和利用現有生產設備或者按照現有生產準備所能達到的生產規模。超出原有範圍制造和使用,構成侵犯專利權。(3)以前制造的產品或者以前使用的產品的方法或者設計,應當是第壹使用者獨立研究或者以合法手段從專利權人或者其他獨立研究人員處獲得的,在專利申請日以前,不是抄襲、剽竊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的。被控侵權人以非法獲得的技術或者設計主張先占權的,不予支持。(四)在先權利人不得轉讓其已經實施的技術,但與其關聯企業壹起轉讓的除外。即在專利申請後,首次使用者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已經實施或者為實施做了必要準備的技術或者設計。被控侵權人主張實施屬於原範圍的,不予支持,但該技術或者設計隨原企業轉移或者繼承的除外。12.外國運輸工具臨時通過中國的領土、領海、領空,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根據對等原則,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但是,臨時過境不包括專利產品通過運輸工具的“轉運”,即從壹種運輸工具轉移到另壹種運輸工具的行為。13.將相關專利專用於科學研究和實驗,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對於科學研究和實驗,是指專門針對專利技術方案本身的科學研究和實驗。應當區分對專利技術方案本身的科學研究和實驗與專利技術方案在科學研究和實驗中的運用:(1)對專利技術方案本身的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是研究、驗證和改進他人的專利技術,在現有專利技術的基礎上產生新的技術成果。(2)在科學研究和實驗過程中使用專利技術方案的目的不是為了研究和改進他人的專利技術,而是以專利技術方案為手段對其他技術進行研究實驗,或者研究實施專利技術方案的商業前景,其結果與專利技術沒有直接關系。這種行為構成侵犯專利權。本條第壹款所稱相關專利的使用,包括研究實驗者制造、使用或者進口相關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的行為,以及他人為研究實驗者制造或者進口相關專利產品的行為。14.以提供行政審批所需信息為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進口專利藥品、專利醫療器械,或者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專利醫療器械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行政審批所需資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藥品註冊管理辦法》規定的實驗數據、研究報告、科技文件等相關資料。(5)現有技術的抗辯和現有設計的抗辯15。現有技術抗辯是指被控落入專利保護範圍的所有技術特征與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或者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認為被控侵權的技術方案是現有技術和本領域公知常識的簡單組合,因此應當認定被控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於現有技術,被控侵權人的行為不構成專利侵權。16.現有技術是指在專利申請日前國內外公眾已知的技術。對於2008年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前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申請並授權的專利權,現有技術按照原專利法的規定確定。17.該相沖突的申請不屬於現有技術,不能作為現有技術的辯護理由..但是,如果被控侵權人主張其實施的是與申請相沖突的專利,可以參照本指南第125條關於現有技術抗辯的規定。沖突申請是指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的專利申請,申請人在申請日以後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中記載的發明創造相同。18.現有設計抗辯是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相同或者近似,或者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是現有外觀設計與產品通常設計的簡單組合,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構成現有設計,被控侵權人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19.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國內外公眾已知的設計,包括以出版物形式公開並在國內外使用的設計。但是,對於2008年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前已經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申請並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應當根據原專利法的規定認定現有設計。20.被控侵權人為實施現有設計進行抗辯的,應當在侵權訴訟中主張,並提供現有設計的相關證據。21.被控侵權人通過實施現有設計進行抗辯的,應當判斷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是否與現有設計相同或者近似,而不是將專利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進行對比。22.如果被控侵權人聲稱他正在實施壹項沖突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他應當將被控侵權外觀設計與沖突的申請進行比較。如果被控侵權外觀設計與沖突申請相同或者近似,則被控侵權人的行為不構成侵犯該外觀設計專利權。(六)合理的來源辯護2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銷售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是侵犯專利的行為。用戶或者銷售者能夠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合法來源是指用戶或銷售者從合法的進貨渠道以合理的價格購買了被控侵權產品,並提供了相關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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