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
宜興市有條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市城市建成區內(宜城市東至東九路,南至貝隆山麓,西至104國道,北至北環路;丁蜀城區東至棠樹路,南至棠樹路,西至104國道,北至舒同路),除下列四種情形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
(壹)除夕至元宵節期間,市人民政府決定並發布公告允許燃放;
(二)公民因婚喪嫁娶、遷居等需要燃放煙花爆竹的。,當事人應當事先向當地居(村)委會提出申請,並征得當地公安派出所同意;
(三)企事業單位在慶典等重要活動中需要燃放煙花爆竹的,由主辦單位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四)遇有國家或本市重大節日等情況,需要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公布。
經批準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下燃放煙花爆竹的,燃放時間限於當日早6時至晚20時,並嚴格按照批準的地點、品種、數量和規格燃放煙花爆竹。
無錫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
第三條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本市市區燃放煙花爆竹。遠離市區的農村地區,經區人民政府和新區管委會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暫不列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江陰市、錫山市、宜興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未列入禁放區的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壹)車站、碼頭、機場、重要軍事設施和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等重要場所及其周邊五十米範圍內;
(二)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儲存場所和糧、油、棉等重要物資倉庫周圍100米範圍內;
(三)山林、鹿灘和自然保護區、風景旅遊區及其周圍50米範圍內;
(四)醫院、療養院、療養院、幼兒園、托兒所、教學科研單位等場所。
第八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壹)對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罰款;
(三)非法攜帶、夾帶煙花、爆竹的,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