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高血壓屬於慢性疾病,要長期服藥控制,因此國家將高血壓,糖尿病,冠心病等納入慢病醫保範籌,減輕患者經濟負擔。
二、辦理高血壓慢病醫保,要到三甲或以上醫院掛心血管內科做相關檢查,證實有高血壓後醫生會出具高血壓病歷證明和開出壹個月處方降壓藥。拿到證明後到醫保局或者與醫保局掛勾的相關銀行辦理手續即可,得到了醫保卡,可以選擇壹間三甲或以上的大醫院和壹間社區衛生服務站辦理定點,即可享受每月100-150元/月的降壓藥補貼+150-300元/月門診費用+65%住院報銷待遇。
三、高血壓可以報銷的藥物:保高血壓報銷藥品有復方利血平、氨氯地平、尼莫地平、尼群地平、硝苯地平、普萘洛爾、美托洛爾、氫氯噻嗪、卡托普利、纈沙坦10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