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加工食品的;
(二)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和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
(三)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
(四)經營腐敗變質、酸敗、油脂類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致人死亡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經營病死、毒死或者致人死亡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制品;
(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經營國家為防疫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九)經有關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