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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農村醫療保險報銷比例

門診補償的,村衛生室和村中心衛生室報銷60%;在醫院就醫報銷40%;二級醫院治療報銷30%;在三級醫院治療的報銷。住院補償方面,在本市市級、縣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補償比例分別為65%、85%、95%。重疾補償方面,凡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住院患者,壹次性或全年申報醫療費用超過5000元的,即5001-10000元為65%,100018000元為70%。

此外,兒童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細胞白血病、先天性房間隔缺損、先天性室間隔缺損、先天性動脈導管未閉、先天性肺動脈瓣狹窄在定點醫療機構治療並符合民政救助條件的,新農合按定額(限額)費用標準全額報銷;非民政救助患者按定額(限額)費用標準的85%報銷。但終末期腎病、女性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藥結核病、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死、腦梗塞、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重大疾病在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新農合按70的定(限)費標準,

1,門診報銷

普通門診不設起付線,所有參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門診待遇。壹個醫療保險年度內,普通門診不設起付線,門診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內的醫療費用按60%的比例報銷,統籌基金年度最高個人支付限額為400元。

2.住院報銷比例

連續投保年限越長,報銷比例越大。參保居民連續繳費每滿5年,醫保基金住院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累計報銷比例不超過10個百分點。如果從2007年開始連續參保10年,三級、二級、壹級醫院住院報銷比例分別達到70%、80%、90%。

3.二次報銷比例

“二次報銷”後,參保居民單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屬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可能會有“二次報銷”。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後,個人負擔超過8000元,大病保險基金對超過55%的部分給予“二次報銷”。

對參保居民壹年內多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和“二次報銷”後,參保居民年度累計住院醫療費用(含合規合理自費部分)超過25000元,超出部分由大病保險基金按照55%的比例再次“報銷”,大病保險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25萬元。

4.報銷金額

每年最高可報銷37萬元參加我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年度支付限額為654.38+0.2萬元,大病保險年度支付限額為25萬元。因此,被保險人每年最高可報銷37萬元。

醫療保險報銷流程:

1,身份證或社保卡原件;

2、定點醫療機構三級或二級醫院專科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原件;

3、門診病歷、檢查、化驗結果報告等原始醫療資料;

4.財政稅務統壹的醫療機構門診收費原始收據;

5.醫院打印的門診費用明細清單或醫生開具的處方付款原件;

6.定點藥店:統壹發票原件及稅務商品銷售打印清單;

7.代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證原件。

醫保報銷條件:

1,參保人就醫購藥必須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持定點醫院醫生開具的醫療處方到社會保險機構確定的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2.參保人員在就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範圍和支付標準,才能按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3、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在社會醫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部分,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統壹比例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四川省醫療保障局、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完善省級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四,待遇保障

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壹個自然年度內,補充醫療保險檔案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40萬元,補充醫療保險檔案無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具體支付政策如下。

(1)門診費用

1.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門診費用

(1)繳費比例。參保人符合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超過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扣除統籌基金支付部分後,補充醫療保險按照50歲以下70%、50歲以上90%的比例支付。在壹個自然年度內,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醫療費用超過壹級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統籌基金支付限額或年度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補充醫療保險按90%的比例支付。

(2)二次補償。在壹個自然年度內,符合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政策規定的參保人員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超過上年度成都市全部職工平均工資2個月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支付。

2 .高血壓和糖尿病(以下簡稱“兩病”)的普通門診費用和門診用藥費用

補充醫療保險二類參保人員普通門診費用和“兩病”門診藥品費用,根據門診經濟保障政策,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70歲以下按70%比例,70歲以上按80%比例。壹個自然年度內,每人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2400元。

(2)住院費用

1.支付比例。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超過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從統籌基金支付部分中扣除,個人自負部分按50歲以下70%、50歲以上90%的比例支付。在壹個自然年度內,超過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按90%的比例支付。

按上述比例繳納的二類參保人員補充醫療保險,60周歲以下人員報銷比例未達到80%、60至70周歲人員報銷比例未達到85%、70周歲及以上人員報銷比例未達到90%的,分別予以補充。

2.二次補償。在壹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住院患者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的醫療費用,超過上年度成都市全部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以上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支付。

(三)單次支付藥品和高值藥品。

藥品和高值藥品實行單病種付費,按照省級藥品和高值藥品單病種付費相關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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