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的;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的;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
(四)損害國家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妨礙社會穩定,損害公眾利益的;
(六)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的;
(七)妨礙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內容的;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和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的;
(十壹)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廣告主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有關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是虛假的,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作推薦、證明的,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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