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拘留所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飲食習慣。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看守所向在押人員提供的在押期間的生活必需品,應當由看守所驗收、登記後轉交在押人員。看守所不得接收非生活必需品。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
看守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法律、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組織被拘留人開展適當的文體活動。看守所應當保證在押人員每天不少於兩小時的室外活動時間。看守所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
擴展資料: 人員夥食費? (壹)夥食費:包括糧食、蔬菜、食用油、肉、蛋、魚、豆制品、調味品等? (二)衣被費:用於為流刑罪犯、經濟困難罪犯、留監服刑罪犯購買衣、褲、被褥、床單、鞋、襪等。 (3)醫療費:指罪犯就診、住院的醫療費、藥品費、體檢費,以及看守所醫務室購置的藥品、壹次性消耗品(低值易耗品)醫療器械等費用。 (4)公雜費:指犯人使用的手巾、衛生巾、消毒水、理發工具、毛巾、肥皂、牙刷、牙膏、掃帚、拖把等生活衛生用品的費用,犯人食堂的煤炭、燃料費以及炊事員、臨時工的工資。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九條規定: 看守所應當根據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書及時收押被拘留人。需要異地羈押的,應當經異地看守所主管公安機關批準,由拘留決定機關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羈押的書面說明。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十條規定: 看守所收押被拘留人時,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 看守所收押被拘留人後,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十壹條的規定: 看守所收押被拘留人,應當對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和現金應當登記造冊,由看守所保管。對檢查中發現的違禁品和其他涉案物品,應當移送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 對女性在押人員的人身檢查,由女民警負責。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看守所發現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壹條規定不應當拘留的,看守所不得拘留,並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看守所發現在押人員吸食、註射毒品成癮的,應當對在押人員進行必要的戒毒治療,並依法提請看守所的公安機關對在押人員作出社區戒毒或者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十八條規定: 看守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和衛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和治療工作。 看守所應當及時救治患病的在押人員。在押人員患病需要出所治療的,應當經所領導批準,並指派人民警察管理;在押人員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應當采取措施隔離治療。 被拘留人病情嚴重的,看守所應當立即采取急救措施,並通知其親屬。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看守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壹)患有精神病或者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百度百科-看守所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