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舉報範圍
10月7日以來途經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二連浩特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甘肅省張掖市,10月8日以來途經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10月9日以來途經湖南省株洲市攸縣、河北省石家莊市區以及井陘礦區,10月10日以來途經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左旗,10月11日以來途經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額濟納旗,10月12日以來途經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10月14日以來途經甘肅省嘉峪關市,10月15日以來途經陜西省西安市、甘肅省蘭州市、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10月16日以來途經北京市昌平區、豐臺區,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河北省保定市區,10月17日以來途經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長沙縣,青海省海東市平安區,10月19日以來途經湖北省天門市、四川省自貢市富順縣,10月20日以來途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寧縣等重點地區旅居史的來臨人員,刻意隱瞞相關信息的。
與確診病例、無癥狀感染者有過密切接觸且隱瞞不報的。
有發熱、咳嗽、嘔吐和腹瀉等新冠肺炎疑似癥狀但未到縣醫院、縣中醫院發熱門診進行篩查的。
個體診所、村衛生室等醫療機構私自接診發熱病人的。
藥店等未按規定銷售“壹退雙抗壹咳”四類藥品的。
居家醫學觀察未能落實1人1居,觀察期間不能自覺履行居家觀察要求隨意外出的。
二、舉報方式及獎勵措施
對上述線索,廣大群眾可通過電話向縣防疫辦舉報。舉報電話:0319-7183802。
舉報人應準確提供被舉報對象姓名、現詳細居住地址、未落實相應管控措施等情況以及本人聯系方式。
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視情況給予100元-300元獎勵,同壹情形被多人舉報的,獎勵首位舉報人。
有以下情形之壹的不予獎勵:負有排查管控工作職責的;檢舉內容含糊不清、無法查證的;檢舉人從機關工作人員處獲取信息檢舉的;檢舉的行為已被發現或正在查處的;檢舉人采取盜竊、欺詐或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手段獲取違規行為證據的。
三、其他要求
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和其他信息,泄露舉報人信息的,將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舉報人舉報的線索信息應當客觀真實,並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對惡意舉報、誣陷他人的,將依法依紀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