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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稱指的是什麽

商品名稱指的是什麽

 商品名稱指的是什麽,在商品市場的各項商業活動中,還有許多與商標十分近似的其他標誌或標記等,他們有的與商品經濟有聯系,下面看看商品名稱指的是什麽及相關資料。

 商品名稱指的是什麽1

 商品名稱是指為了區別於其他商品而使用的商品的稱呼,可分為通用名稱和特定名稱。命名的方式可以從商品功能、商品形象、商品產地、商品的象征意義等方面著手,壹般以文字形式表示。

 商品名稱是指為了區別於其他商品而使用的商品的稱呼,可分為通用名稱和特定名稱。命名的方式可以從商品功能、商品形象、商品產地、商品的象征意義等方面著手,壹般以文字形式表示。

 商品的通用名稱,指為公眾所熟知的商品的壹般名稱,如:電視機、計算機、桌子、衣服等等。通用名稱只是指同壹類商品的名稱,不能用來區別同壹種類的不同商品。

 在商品市場的各項商業活動中,還有許多與商標十分近似的其他標誌或標記等,他們有的與商品經濟有聯系,但又不同於使用在商品的商標,有的使用在商品上與商標同附壹物,同為壹主。

 商品名稱

 商品名稱是指用以區別其他商品使用的商品的稱呼。商品名稱又可分為通用名稱和特定名稱。

 商品的通用名稱,指為公眾所熟知的商品的壹般名稱,如:電視機、計算機、桌子、衣服……等等。通用名稱只是指同壹類商品的名稱,不能用來區別同壹種類的不同商品。例如:計算機這壹通用名稱是無法用來區別,“聯想”公司生產的計算機與“長城”公司生產的計算機。

 商品的特定名稱,是指對特定商品的稱呼,如:加飯酒、茅臺酒、21金維他、兩面針牙膏……等等。商品的特定名稱只要不違反《商標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大多可以註冊成為商標。

 商品名稱與商標的區別

 1、商品名稱具有大眾性,為公眾所有,人人可以使用;

 而商標具有專用性、專有性。

 2、商品的通用名稱是用來區別不同種類的商品的,商品的特定名稱是用來區別同種類商品的(特定商品、特定物);

 而商標雖然也是用來區別商品的,但主要是用來區別不同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的。

 3、商品的通用名稱不具有顯著性,不能作為商標註冊,因為它不僅不能區別商品的不同生產者或銷售者,而且還會把本該屬於公眾使用的稱呼變成特定人獨占,造成不應有的.壟斷;

 商品的特定名稱只要不違反《商標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大多可以註冊成為商標,例如:21金維他、茅臺酒、兩面針牙膏等,他們既是商品的特定名稱,又是商品的註冊商標。

 4、商品的名稱系自然產生,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5、註冊商標必須經過申請核準後才能成為註冊商標。商品名稱壹般情況下不受法律的保護,只有知名商品的名稱,才能獲得《反不正當竟爭法》的保護。

 應當註意的是,如果商標的所有人對商標使用不當、保護不當,尤其是馳名商標,則有可能該商標將逐步自然轉化成為家喻戶曉的商品通用名稱,商標將失去顯著性,商標所有人也就喪失了對該標誌的獨占壟斷權。例如:阿司匹林、尼龍等都有類似的經歷。

 商品名稱指的是什麽2

  藥品商品名

 壹般來說,西藥名稱常見的有三種:通用名、英文名和商品名。

 藥品的通用名指的是中國藥品通用名稱,簡稱:CADN,該名稱具有強制性和約束性,是同壹種成分或相同配方組成的藥品在中國境內的通用名稱。按照相關規定,凡是上市進行流通的藥品的標簽、說明書或包裝上必須要用通用名稱。而藥品的英文名稱則是采用世界衛生組織編訂的國際非專利藥名,如果INN沒有的則可以采用其他合適的英文名稱。

 與藥物的其他兩種名稱不同,商品名往往是由藥品的生產廠商自己確定,再經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產品名稱,因此藥品的商品名具有專有性質,壹般不得仿用。因此會出現雖然在壹個通用名下但由於生產廠家的不同卻存在有多個商品名稱的現象。

 醫藥市場上流通的各式各樣的藥物,總叫大眾看得眼花繚亂。其實,按照藥品的通用名來說,藥品的種類壹般不會超過3000種。需要知道的是,藥品藥盒上寫的基本都是通用名,因此即便有再多廠家生產,藥品之間最多也是品牌的不同,認清這壹點後,進行辨認的困難則會慢慢小下來。

 同樣,醫生開具的處方通常給的也是藥品的通用名,這樣壹來,我們獲得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人們可以自行決定究竟要選擇哪個廠家的藥品。根據我國目前醫藥市場的實際情況,同樣壹個藥品,價格可能會有很大的差別。能否根據自身的需要選擇藥品這絕對是人們生活中的壹件大事。

 為了保護公眾健康和指導合理用藥的需要,按照規定,人們可以要求藥品生產企業在其藥品的說明書或者標簽上標註警示語,同樣,生產企業也可以主動提出標註警示語。此外,如果藥品生產企業並未根據藥品上市後的安全性、有效性情況及時對說明書進行相應的修改,或未完全將藥品的不良反應在說明書中充分說明,導致引起不良後果的責任,將由該藥品生產企業承擔。

 商品名稱指的是什麽3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指的是什麽

 商品的名稱是對商品的壹種稱謂,有通用名稱與特有名稱的區分。通用名稱是泛指所有同類商品的名稱,只能表示某種商品的類別,而不能將同類商品中的此商品與彼商品區分開來。特有名稱則是個體商品獨有的稱謂,

 這種稱謂能夠將同類商品中的此商品與彼商品區別開來。根據法律規定,只有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才能作為壹種代表競爭法意義上的商業標記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

 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幹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獨有的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別的商品名稱。但該名稱已經作為商標註冊的除外。”判斷壹個名稱是否為某壹具體商品所特有,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第壹,該名稱是否為某壹個體商品的生產經營者首先使用。如已經有生產同類產品的生產經營者在先使用,那麽,對其他生產同類產品的任何壹個生產經營者來說,該名稱就不再具有將自己的產品區別於其他商品的特征,

 因而也就不具有特有性了。使用在先是確定商品名稱是否具有特有性的外在標準。第二,認定某壹個體商品的名稱是否特有,不能僅僅依據名稱的文字含義或文字組合是否具有創意來判斷,更不能將其文字組合割裂開來,探求各組成部分的含義是否具有創意,

 而應當將該名稱作為壹個整體考察其是否成為明顯區別於其他同類商品的特定商品的標識。能否標識特定商品是確定商品名稱是否具有特有性的內在標準。第三,特有名稱與註冊商標在法律保護上有所區別。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與商標在作用上有相似之處,

 即都是用來標識商品來源,但是商標需經過特定的法律程序即註冊才能受到法律保護,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不需要任何部門的核準授予,而是憑借生產經營者的智慧精心設計,用商品的優良質量和周到的售後服務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勝出,

 具有了顯著的區別性特征,因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是其生產經營者通過苦心經營而形成的壹種市場成果。可以說,特有名稱是市場使用的結果,只要壹種商品名稱在市場上具有了區分相關商品的作用,就應認定其具有了特有名稱的意義,就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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