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知識;
(三)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四)組織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考評,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達標活動;
(五)協調各成員部門做好職責範圍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六)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縣(區)愛衛會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第六條 市、縣(區)愛衛會成員部門按照以下分工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監督管理工作:
(壹)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技術指導、科學研究、密度監測和疫情監測,並對各類醫療機構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食品藥品監督主管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食品流通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四)質量監督主管部門負責對食品生產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五)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築工地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六)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垃圾轉運站和處理廠、公廁、市政管井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七)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類學校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八)其他成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相關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第二章 預防控制第八條 市、縣(區)愛衛會應當在每年春秋兩季組織開展集中統壹滅鼠活動,每年4至10月組織開展集中統壹滅蚊、蠅、蟑螂等活動。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縣(區)愛衛會的部署,組織轄區單位和居(村)民戶統壹進行殺滅病媒生物的活動,控制和清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場所,並做好督導檢查工作。第十條 單位和居(村)民戶應當參加殺滅病媒生物活動,做好以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壹)采取堵洞、毒殺或者粘捕等措施滅鼠,控制鼠密度,防止鼠害;
(二)定期清疏排水管道、溝渠,平整窪地,清除室內外積水,預防控制蚊蟲孳生;
(三)實行垃圾袋裝化和垃圾收集運輸密閉化,並做到日產日清;
(四)塗墻抹縫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五)及時妥善處理被殺滅的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屍體。第十壹條 單位應當建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責任制度,指定人員或者委托病媒生物防治服務單位做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建立工作檔案,並接受同級愛衛會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單位病媒生物的密度應當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以內。第十二條 農貿市場、飯店、賓館、飲食店、副食店、食品加工廠、釀造廠、屠宰廠、糧庫、醫院、機場、港口、火車站、長途汽車站、超市等單位和建築工地、廢品收購站、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廠等易招致、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應當配置和使用病媒生物防範和殺滅設施。第十三條 新城區開發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應當同時規劃建設病媒生物防範和殺滅設施。建築物管線、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統應當設置防範病媒生物侵害的設施。第十四條 農村應當結合改廁、環境改造、垃圾收集和處理等工作,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做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