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馬多為第二類精神藥品,具有藥品和毒品雙重屬性,所以販賣曲馬多並不必然屬於販毒。在販賣給販毒、吸毒人員時,發揮的是曲馬多的毒品屬性,此時,屬於販賣毒品。如果最終是流向病人,發揮曲馬多的醫療作用,此時曲馬多不屬於毒品,不構成毒品犯罪。
壹、吸毒條件:
1、行為人經過有關部門的專業檢測,檢測結果顯示體內含有毒品成分;
2、有證據能夠證明行為人使用毒品;
3、行為人有戒斷癥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其曾經吸食過毒品,戒斷反應指停止使用藥物或減少使用劑量或使用拮抗劑占據受體後所出現的特殊的心理癥候群。
二、吸毒判決程序:
1、對於吸毒的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對吸毒成癮者需要實施強制戒毒,強制戒毒決定書應當於戒毒人員入所前交給本人。且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通知戒毒人員家屬、單位和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3、強制戒毒期限為三個月至六個月,自入所之日起計算。對強制戒毒期滿仍未戒除毒癮的戒毒人員,可以延長強制,但實際執行的強制戒毒期限連續計算不超過壹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壹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
(壹)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壹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壹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壹千克以上;
(九)曲馬多、γ-羥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壹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壹)可待因、丁丙諾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侖、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壹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國家定點生產企業按照標準規格生產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被用於毒品犯罪的,根據藥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認定涉案毒品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