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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對購房人利用不正當手段偽造購房信息等行為予以整治

3月29日,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發布《鄭州市房地產領域專項整治 "雙隨機 "公開部門聯合監督檢查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其中明確,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租賃企業和評估事務所開展檢查。

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間,鄭州市將組織開展房地產市場違規行為和隱患全面排查,對排查中發現的問題開展集中整治,建立問題臺賬。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能現場整改的責令現場整改,不能現場整改的,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方案稱,對開發企業的檢查不少於在售項目的50%,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不少於10%,租賃企業備案不少於20%,估價機構備案不少於30%。

經紀機構的整治內容包括經紀機構強行收存交易雙方定金、購房款的;未按規定備案,違規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違規扣留定金、訂金、產權證的;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或者為達到交易目的,采取不正當手段為買受人偽造購房材料購買房屋的 10項內容包括:1:為簽訂同壹房屋不同交易價格的 "陰陽合同 "提供便利;非法規避房屋交易稅費。

對開發企業而言,重點整治的違規行為包括開發企業為達到售房目的,采取不正當手段為購房人偽造購房資料;捂盤惜售或變相囤積房源,為達到商品房預售條件,不及時辦理預售許可證;未在取得預售許可證10日內壹次性公開全部房源信息並銷售的;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將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進行開發的。將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項目對外銷售的;壹房多賣,損害購房人合法權益的;以返本或變相返本方式銷售商品房的;以售後包租或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商品房樓花的;以及以分割、分戶方式銷售商品住宅和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或設立其他賬戶以其他方式直接存放、保管購房人款項的。房款等11項。

對於租賃企業,整治內容包括從事房屋租賃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網絡平臺以及轉租房屋10套以上的個人或單位,未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從事房屋租賃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營業執照經營範圍中沒有 "房屋租賃 "內容的;從事房屋租賃托管業務的房屋租賃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未辦理開業前備案的;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網簽備案的;采取威脅、恐嚇等暴力手段驅逐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惡意扣押押金,對租金采取 "高進低出""長收短付 "等經營模式欺騙承租人、房東財物,並通過隱瞞、欺騙、脅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 "租金貸"。

估價機構方面,主要集中整治不規範行為,包括房地產估價機構備案情況、專職房地產估價師數量和在崗情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管理合夥人是否為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等;機構內部質量控制、檔案管理、財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各類經營許可、規章制度、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是否公示等。情況和估價業務承包、收費情況,簽訂估價業務合同情況。

以下為《鄭州市房地產領域專項整治 "雙隨機、壹公開 "部門聯合監督檢查實施方案》全文:

各縣(市、區)房管局(中心),各級城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壹步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

為進壹步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凈化房地產市場環境,解決當前房地產市場存在的壹系列不規範、混亂行為,促進房地產業持續平穩和諧有序發展,依據《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河南省自然資源廳 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關於印發<.關於開展2020年全省房地產領域 "雙隨機、壹公開 "部門聯合檢查的通知>》(豫建房〔2020〕425號)和《鄭州市房地產領域專項整治行動方案》(鄭房地產領域專項整治辦〔2021〕1號)的有關部署和要求。全面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完善協同監管機制,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將《鄭州市房地產領域專項整治 "雙隨機、壹公開 "部門聯合監督檢查實施方案》印發給妳們,請按照工作要求,認真抓好落實!組織實施。檢查結果於2021年4月20日前將單位聯系人姓名、聯系電話和檢查情況匯總表(加蓋單位公章)報市住建局市場科703室。

市住房保障局聯系人:陳少峰:陳少峰 電話:0371-67881218

市城管局聯系人:楊少波 電話:0371-67881218

市房管局市場科703室:楊少波 電話:0371-67178009

監管工作平臺聯系人:楊少波:王澤 電話:0371-66978010371-66978011

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鄭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3月22日

鄭州市房地產領域專項整治 "雙隨機、壹公開 "部門聯合監督檢查實施方案

為全面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強化 "雙隨機 "聯合監管,按照 "雙隨機、壹公開壹公開 "監管,根據《鄭州市 "雙隨機壹公開 "監管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於印發鄭州市2020年度部門聯合 "雙隨機、壹公開 "抽查計劃的通知>》,規範 "雙隨機、壹公開 "部門聯合監督檢查實施方案,落實《"雙隨機、壹公開 "部門聯合監督檢查實施方案》。gt;》,規範業務行為,制定本方案。

壹、檢查時間

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30日。

二、檢查方式

嚴格按照 "雙隨機、壹公開 "檢查要求,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市局檢查組主要負責市內五區的檢查,各縣(市)區、開發區、各房地產主管部門根據時間節點負責本轄區的檢查。市局將適時對各縣(市)區、上街區、開發區開展督查。

三、檢查對象

主要檢查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租賃企業和評估企業。其中,檢查開發企業不少於在售項目的50%,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少於備案項目的10%(不含隨機抽查未備案經紀機構),租賃企業不少於備案項目的20%,估價機構不少於備案項目的30%。

四、檢查人員

局成立2個檢查組,每組4人(機關正式在編人員),按照 "雙隨機、壹公開 "檢查要求,從局相關科室(市場、開發、法規、產權、安全、租賃、規劃保障、宣傳政策)、信訪辦、行政審批辦抽調人員組成 第壹組負責檢查金水區、金水區和金水區。第壹組負責督查金水區、惠濟區,第二組負責督查中原區、二七區、管城區。市城管局督查人員隨機分為兩個督查組。

五、整治內容

各級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重點抽查以下事項:

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

(壹)經紀機構,重點整治以下違規行為:

1.中介公司強行保管交易雙方定金和購房款的。

2.未按要求備案,違規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

3.房產交易過程中違規扣減定金、訂金和房屋權屬證明的;

4.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或為達到交易目的,采取不正當手段為購房人偽造購房資料購房的;

5..協助簽訂同房不同交易價格的 "陰陽合同",非法規避房屋交易稅費;

6.代收代管甚至非法侵占、挪用客戶交易資金;

7.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貸款、不動產登記等服務。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未事先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和違規收取傭金以外的費用的;

8.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經房地產經紀人員或者經紀協理人員簽字的;

9.房地產經紀業務網站未按照規定進行公示或者公示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10.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二)開發企業,重點查處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1.開發企業為達到售房目的,采取不正當手段為購房人偽造購房信息的;

2.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達到商品房預售條件,不及時辦理預售許可證的;未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後10日內壹次性公開全部售房信息並銷售的;

3.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將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開發項目進行銷售的;

4.壹房多賣,損害購房人合法權益的;

5.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將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開發項目進行銷售的;

6.采取返本銷售或變相返本銷售方式銷售商品房,采用售後包租或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和分割銷售商品房。商品房和分割拆零銷售商品房的;

6.未按照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設立其他賬戶直接收取、存儲購房人房款的;

7.未取得資質證書,違規開發、經營的;

8.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現場公示內容不符合要求、不完整、格式不規範或者不能反映動態情況的;

9.未按照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設立其他賬戶直接收取、存儲購房人房款的;

10.未按照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設立其他賬戶直接收取、存儲購房人房款的;

11.未按照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設立其他賬戶直接收取、存儲購房人房款的。反映動態情況;

9.限制、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按揭貸款的;

10.在房地產銷售中,對土地使用權人原有土壤汙染狀況和汙染治理修復情況進行公示的;

11.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三)租賃企業,重點查處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1.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網絡平臺轉租住房10套以上的個人或單位,依法辦理入市登記;

2.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營業執照經營範圍中無 "住房租賃 "內容的;

3.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住房租賃托管業務未開業備案的;

4.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住房租賃托管業務,營業執照經營範圍中無 "住房租賃 "內容的;

5.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住房租賃托管業務未開業備案的。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未按規定進行房屋租賃合同網簽備案的;

5.采取威脅、恐嚇等暴力手段驅逐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惡意克扣押金、租金的;

6.采取 "高進低出"、"長收短付 "等經營模式騙取承租人、業主財物的;

7.通過隱瞞、欺騙、強迫承租人使用 "租金貸 "的;

8.其他違反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行為。

(四)估價機構,重點查處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1.房地產估價機構備案情況、專職房地產估價師人數及在崗情況和法定代表人或執行事務合夥人是否為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等情況;

2.房地產估價機構內部質量控制情況,是否存在違規行為;

3.估價機構內部質量控制、檔案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及各類業務許可證執行情況;

3.估價業務承攬及收費情況,估價業務合同簽訂情況;

4.估價檔案建立及管理情況,辦公場所與歸檔級別、工作崗位相匹配情況;

5.估價師執業資格註冊情況;

6.估價師執業資格註冊情況;

7.估價師執業資格註冊情況;

8.未按規定及時辦理備案證書變更手續,未按規定及時變更信用公示信息的;

6.估價機構未按規定及時變更信用公示信息的;

6.聘用在其他機構註冊的房地產估價師在本機構執業,超過備案證書有效期仍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

7.估價機構是否對從業人員編制的估價報告進行內部質量審核,估價報告是否由至少兩名承擔業務的估價師簽字並加蓋估價機構印章;

8.鑒定機構印章;

8.以壓價、支付回扣、簽訂低價收費或壟斷協議、虛假宣傳或貶損、誹謗、惡意舉報其他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損害行業聲譽或其他機構利益的;

9.未經備案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網點、辦事處開展評估業務的;

10.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五)對縣(市、區)、開發區的監督主要檢查以下幾個方面:

1.是否制定檢查計劃或方案,下發相關檢查通知等;

2.是否按照規定的階段和時限落實工作,對媒體報道的問題是否積極有效處理,檢查覆蓋率是否達到規定比例;

3.隨機抽查2至3個房地產開發項目和房地產經紀機構,核實自查成效;

4.對檢查企業是否做到壹事壹卷,是否制定整改治理臺賬,對列入臺賬的項目或企業是否對照時間節點逐壹督促解決;

5.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是否進行了整改,是否進行了立案查處;

6.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是否進行了立案查處;

7.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是否進行了立案查處;

8.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是否進行了立案查處。督查結果是否及時向市局反饋。(各縣(市)區、街道、開發區請務必於4月20日前將本單位聯系人姓名、聯系電話及督查情況匯總報市局市場科703室)

五、城市管理:

對督查中涉及處罰的事項,及時進行處罰。

六、工作步驟及時間安排

(壹)動員部署階段

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26日。

及時下發巡察通知,各單位做好巡察前的相關準備工作,制定巡察方案,召集巡察人員,安排部署巡察工作,統壹思想,統壹巡察內容。

(二)排查整治階段

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30日

組織對房地產市場領域存在的亂象和隱患進行全面排查,對排查中發現的問題開展集中整治,建立問題臺賬。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能現場整改的責令現場整改,不能現場整改的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三)鞏固提高階段

2021年5月8日至2021年6月30日。

按照標本兼治的原則,加強制度建設,出臺相關措施,完善法規制度,確保管控責任落實到位,切實加強行業市場監管,建立健全常態化聯動管理長效機制。

七、有關要求

(壹)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各單位要自覺提高政治站位,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壹到上級的決策部署上來,統壹到《鄭州市房地產領域專項整治行動方案》(鄭房地產領域專項整治辦〔2021〕1號)的部署要求上來,以高度的行動自覺、強烈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各項工作落實,確保專項整治工作取得紮實成效。

(二)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各區、縣(市、區)開發區住房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統籌規劃,科學安排,進壹步強化責任,細化分工;要根據本轄區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精心組織實施。

(三)加強輿論引導和信息公開。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註重發揮新媒體作用,加強新聞宣傳,正確引導輿論,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加強監督檢查結果的公開和運用,充分發揮典型的正面引導作用,大力宣傳好的經驗和做法,通過曝光典型案例,進壹步強化警示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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