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管理辦法》
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消毒管理組織,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執行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和規定,定期開展消毒滅菌效果檢測。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消毒技術、消毒知識培訓,並按照規定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用於註入人體組織或者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符合消毒要求。各種註射、穿刺、采血器械應壹人壹用壹消毒。凡接觸皮膚、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須符合消毒要求。
醫療機構使用壹次性使用醫療用品,應當在使用後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采購消毒產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的環境、物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和規定。排放廢棄汙水、汙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運送傳染病病人及其汙染物品的車輛、工具必須隨時消毒。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應當及時向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並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測、標本采集、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
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害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規劃和工作方案。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傳染病的發生、流行情況,以及影響傳染病發生、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對國外發生、國內尚未發生的傳染病,或者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