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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壹名尼姑實名舉報壹名僧人“騷擾恐嚇”。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壹名尼姑舉報壹名法師,即巴中佛教協會會長的案件,有關部門已經進行了調查。如果調查結果屬實,該事件中的法師構成強奸罪和恐嚇罪;如果調查結果不屬實,該事件中的尼姑將構成誹謗罪,涉嫌侵犯他人名譽罪。

強奸。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滿14周歲的兒童將被重罰,造成傷害的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在此次事件中,壹名法師采取了威脅和利誘手段,但並未對尼姑使用暴力和脅迫手段,因此不太可能構成強奸罪。

恐嚇罪。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通過恐嚇信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發送淫穢、侮辱、威脅等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窺、拍照、偷聽或傳播他人隱私。將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尼姑舉報法師的事實成立,法師將大概率犯恐嚇罪,用淫穢、侮辱性的語言對尼姑進行誹謗,影響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因為情節不嚴重,她會被拘留罰款。

誹謗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如果該事件中尼姑的舉報不實,尼姑將涉嫌誹謗罪,也將受到行政拘留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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