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高危單位是指發生火災時容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下列單位:
(壹)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市場、禮堂、展覽館,以及綜合經營購物、餐飲、休閑、娛樂、客房、會議、展覽的公眾聚集場所;
(二)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娛樂場所,地下建築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經營歌舞娛樂項目的公共建築單位,地下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市場;
(三)200張床位以上的賓館、飯店、醫院、養老院、福利院,1000張床位以上的寄宿制學校,30000個座位以上的體育場館,3000個座位以上的體育館;
(4)從事紡織、鞋帽、玩具、食品、醫藥、電子、家具等產品生產加工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單個廠房或車間面積在2500平方米以上,同壹工時內從業人員超過100人;
(五)建築高度超過50米的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廣播電視樓、金融樓等單位使用的建築;
(六)采用木結構或者磚木結構的國家級、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收藏國家級或者省級重點文物的公共博物館、檔案館;
(七)設計規模在中型以上的生產甲、乙類可燃氣體或液體的企業,儲存甲、乙類可燃液體或液化烴總容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企業,生產、加工、儲存甲、乙類可燃固體和可燃纖維建築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企業,生產、儲存、銷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
(八)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納入高危火災單位管理的其他單位的規定。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由消防安全管理員每月組織壹次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各部門、各崗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2)員工消防安全的四大能力是查改火災隱患的能力。
撲救初期火災的能力、組織人員疏散的能力、消防宣傳和培訓的能力;
(三)建築消防設施的運行情況;
(四)消防安全管理部門的日常消防檢查和巡邏工作及記錄。
法律依據:
河南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消防安全管理員應當及時整改和消除火災隱患。對不能立即消除的隱患,應當及時向消防安全負責人或者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資金,明確整改期限和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