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人舉辦中醫診所的,應當具有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證書》,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滿三年,或者具有中醫類別《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中醫診所的,診所主要負責人應當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醫診所基本標準》;
(三)中醫診所名稱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
(四)符合環境保護和消防的有關規定;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開中醫診所的條件是什麽
中醫診所在中醫理論指導下,利用中醫及針灸、拔罐、推拿等非藥物療法開展診療服務,以及中藥配藥、煎藥等中醫藥學服務。中醫治療率挺高的。
A.人員
1、至少有1名執業醫師,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具有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證書》,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註冊執業滿3年,身體健康;
(2)持《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依法註冊執業,身體健康。
2、開展中藥材調劑活動,至少要有1名合格的中藥技術人員。
B.住房
1.房子相對獨立;
2.診療區域布局合理,符合衛生布局和流程;
3.至少設置等候區和探視區;
4、面積滿足功能需求,並應根據診療範圍的不同滿足以下條件:
(1)開展中藥材、中成藥調劑服務,服務區域應相對獨立;
(2)開展中醫非藥物治療,應設置獨立的治療室。
C.設備
1、基礎設備:診斷臺、診斷椅、脈搏枕、紫外線消毒設備、汙物桶等。
2、有與診療範圍相適應的其他設備(含中醫診療設備)。
3、有國家制定或批準的各種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醫療技術操作規程,並可在壹本書中查閱。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醫藥技術操作符合中醫藥醫療技術相關感染防控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章 備 案
第四條 舉辦中醫診所的,報擬舉辦診所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即可開展執業活動。
第五條 舉辦中醫診所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個人舉辦中醫診所的,應當具有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三年,或者具有《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中醫診所的,診所主要負責人應當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醫診所基本標準》;
(三)中醫診所名稱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四)符合環保、消防的相關規定;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中醫診所。
第六條 中醫診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中醫診所備案信息表》;
(二)中醫診所主要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
(三)其他衛生技術人員名錄、有效身份證明、執業資格證件;
(四)中醫診所管理規章制度;
(五)醫療廢物處理方案、診所周邊環境情況說明;
(六)消防應急預案。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中醫診所的,還應當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質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其他組織的代表人身份證明。
第七條 備案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備案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且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備案,並當場發放《中醫診所備案證》;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壹次告知備案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國家逐步推進中醫診所管理信息化,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網上申請備案。
第九條 中醫診所應當將《中醫診所備案證》、衛生技術人員信息在診所的明顯位置公示。
第十條 中醫診所的人員、名稱、地址等實際設置應當與《中醫診所備案證》記載事項相壹致。
中醫診所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技術等備案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到原備案機關對變動事項進行備案。
第十壹條 禁止偽造、出賣、轉讓、出借《中醫診所備案證》。
第十二條 中醫診所應當按照備案的診療科目、技術開展診療活動,加強對診療行為、醫療質量、醫療安全的管理,並符合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性感染預防與控制等有關規定。
中醫診所發布醫療廣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虛假、誇大宣傳。
第十三條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在發放《中醫診所備案證》之日起二十日內將轄區內備案的中醫診所信息在其政府網站公開,便於社會查詢、監督,並及時向上壹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報送本轄區內中醫診所備案信息。上壹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核查,發現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備案事項,應當在三十日內予以糾正。
《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八條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註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