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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藥品管理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妨害藥品管理罪的客觀要件既包括國家的藥品管理制度,也包括公民的健康權。本罪客觀上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導致病情惡化,造成傷害、死亡等嚴重後果。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主觀表現是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根據刑法修正案十壹第七條,在刑法第壹百四十二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壹百四十二條之壹:“違反藥品管理法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款:“(壹)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銷售的藥品的;(二)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藥品而銷售的;(三)在藥品註冊申請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和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4)編造生產和檢驗記錄。有前款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價格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二條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壹,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生產、銷售的藥品;

(二)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或者明知是藥品而銷售的;

(三)在藥品註冊申請中提供虛假證明、數據、資料和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4)編造生產和檢驗記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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