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對受到人身損害的患者的具體賠償範圍、因就醫所發生的費用和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2.因非法行醫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3.受害人或其家屬除上述費用外,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4.超過規定的護理期、輔助器具發放期、殘疾賠償金發放期以及醫療費用不足,被扶養人生活費確需增加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
5.“醫師”未取得或者非法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或者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構成“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人員非法行醫”。
6.構成非法行醫罪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起訴,人民法院審判。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置醫療機構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是的,醫生
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條未取得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