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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醫保報銷比例

1.起付線:2萬元。超過2萬元,可經由大病醫保報銷。

2.起付線以上,大病醫保報銷比例為:

(1) 2萬元—5萬元:大病醫保按照50%報銷;

(2) 5萬元—10萬元:大病醫保按照60%報銷; 3) 10萬以上的:大病醫保按照70%報銷。

壹、昆山門診醫療費用的結付標準

1、參保職工年度內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門診醫療費用(含定點藥店配藥,下同),按以下劃賬:先從個人賬戶劃卡支付;

2、個人賬戶用完後,發生費用繼續劃卡,進入自負階段,自負段分別為在職職工600元,退休人員300元;

3、超過自負段以上的門診醫療費用,繼續劃卡由統籌基金支付,可報銷醫療費用封頂3000元(含自負段),其中在職職工601-3000元,由統籌基金支付80%,個人自負20%;退休人員301-3000元,由統籌基金支付90%,個人自負10%;

4、超過3000元以上的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再支付,由參保人員個人自負。但經批準享受門診特殊病種照顧或享受醫療救助的參保人員,可按相關規定,繼續享受統籌照顧;

5、享受醫療實時救助人員的門診起付線及個人統籌自負部分由醫療救助基金全額救助。

二、昆山住院統籌起付標準的設置

參保人員住院統籌起付標準根據醫院等級分別設置:

1、壹級定點醫院,起付標準為在職300元,退休200元;

2、二級定點醫院,起付標準為在職600元,退休400元

3、三級定點醫院及轉外地上級醫院,起付標準為在職1000元,退休800元;

4、定點醫院之間轉院,以上壹級醫院起付標準實行補差結算;

5、參保人員在壹個年度內第二次住院起付線標準為首次的50%,第三次住院及以上統壹為100元;

6、按規定設置的家庭病床,每180天作壹次住院起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連續住院超過120天的,每120天作壹次住院起付。

三、超過住院起付標準到5萬元以下的住院醫療費用支付方式

(壹)超過住院起付標準到5萬元以下的住院醫療費用,符合醫療保險結付規定的由統籌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參保人員個人適當自負,自負比例如下:

1、起付標準以上至2萬元(含2萬元)以下的,在職自負10%,退休自負5%;22萬元以上5萬元(含5萬元)以下的,在職自負5%,退休自負2%。

(二)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參保人員,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享受住院補助照顧:

1、住院起付標準內的醫療費用,由公務員補助資金支付;

2、分段自負比例統壹下降50%,實行公務員專項補助。享受醫療實時救助人員住院起付線及統籌自負部分由醫療救助基金全額救助。

四、住院醫療費用超過5萬元以上的費用支付方式:

1、參保人員年度內住院醫療費用超過5萬元以上的符合醫療保險結付規定的費用,結報比例為95%,個人自負5%;

2、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參保人員,在上述基礎上,分段自負比例統壹下降5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衛生負擔的(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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