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九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省市規定支付的住院夥食補助費;
3、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醫療器械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支付;
4.停工留薪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階段的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6、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9個月本人工資的壹次性傷殘補助金;
7、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勞動能力鑒定費;
8.終止或者解除勞動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4個月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4個月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全部費用。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
相關規定: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工傷待遇辦法。五、六級工傷職工經本人書面請求,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含輔助器具費用,下同),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七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書面要求解除勞動、就業合同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
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勞動、聘用合同)時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2011 1之前完成工傷認定,2011 1之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距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不足5年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發放,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滿1年減少20%;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工傷職工,不享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