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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規範商品條碼管理,保證商品條碼質量,加快商品條碼推廣應用,促進電子商務、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條碼,是指由壹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相應代碼組成的,用以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統壹標識,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單位、所在地等的代碼和條碼標識。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註冊、編碼、設計、印刷、應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管全省商品條碼工作。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監督管理工作。

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編碼分支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開展工作,並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商品條碼相關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支持和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服務者使用商品條碼,並將商品條碼應用推廣到當地信息化建設中。第二章 登記、延續、變更和註銷 第六條 銷售者識別代碼是商品條碼的重要組成部分。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先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經批準註冊為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以下簡稱系統成員)後,方可使用商品條碼。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集團公司下屬企業需要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應當向編碼分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註冊登記表》,出示營業執照或相關合法資質證明並提供復印件。第八條 編碼分中心自完成初審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受理申請。初審合格的,簽署意見後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審批;初審不合格的,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九條 獲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頒發《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證書》),取得系統成員資格。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註冊廠商識別代碼:

(壹)不能出示營業執照或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文件的;

(二)社會團體、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等組織或單位,非本單位使用廠商識別代碼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或國際物品編碼協會章程的。協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協會章程的情形。第十壹條 供應商識別代碼有效期為兩年。

系統成員應在供應商識別代碼有效期屆滿前 3 個月內,到編碼分會辦理續期手續。未在有效期滿前辦理續期手續的,取消其廠商識別代碼和系統成員資格。第十二條 系統成員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應當自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文件和《系統成員證書》到編碼分中心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三條 系統成員停止使用廠商識別代碼的,應當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到編碼分中心辦理註銷手續。

已註銷廠商識別代碼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者需要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重新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第十四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下列預包裝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商品條碼:

(壹)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香煙;

(二)藥品、醫療器械;

(三)兒童玩具、家用電器、日用化學品、陶瓷;

(四)服裝、紡織制成品、針織品;

(五)種子、農藥、肥料、獸藥;

(六)電線電纜、光纜、汽車零部件;

(七)家具、裝飾材料。前款規定的產品類別需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調整,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第三章 編碼、設計和印刷 第十五條 商品條碼的編碼、設計和印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商品條碼的印刷面積超過商品包裝表面或者標簽可印刷面積1/4的,可以申請使用商品條碼的簡稱。第十六條 系統成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商品條碼,並自商品條碼編制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編碼分局通報編碼信息。第十七條 從事商品條碼印刷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依法取得的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特種行業許可證;

(二)具有保證商品條碼印刷質量的技術裝備;

(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條碼印刷質量保證體系,並有效運行;

(四)具有商品條碼印刷質量檢測技術人員和檢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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