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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高明區居民在零售藥店購藥指引佛山高明24小時藥店

高明區居民在零售藥店購藥行為指引

疫情防控及疫情防控常態化期間,為貫徹落實省、市、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保持零售藥店哨點監測預警敏感性,規範藥店銷售藥品行為,方便居民進店科學規範購藥,制定本指引。

壹、1月18日起,居民進店購買《目錄》內藥品,需持有48小時核酸檢測陰性結果,提供居民個人信息上傳廣東省智慧藥監購藥人員信息審核通過後方可購藥,請配合藥店工作人員進行問詢服務和登記報告工作,提供真實的姓名、身份證、聯系電話、現住址、14天內旅居史、癥狀、購藥用途等信息,為家人朋友等代購《目錄》內藥品的,還應如實提供實際用藥者信息;如果實際用藥者有發熱、幹咳等可疑癥狀的,藥店工作人員應當提醒購藥居民通知實際用藥者及時前往醫療機構就診。

二、居民進入藥店,應當全程佩戴口罩、配合測量體溫、出示健康碼和行程碼。體溫超過37.3℃或健康碼為“黃色”“紅色”的居民,請勿進店購藥自行服用。

三、藥店工作人員應當做好居民進店購藥“三查驗”工作,發現體溫超過37.3℃或健康碼為“黃色”、“紅色”的居民進店購藥的,應當指引前往附近醫療機構就診,並做好指引登記記錄。如發現健康碼為“紅色”的居民進店,藥店工作人員還應當立即向屬地社區“三人組”或市場監管部門報告,涉及商場內藥店的,還應當同時報所在商場疫情防控管理部門,並做好報告記錄。如遇疫情防控其他突發情況,可撥打涉疫風險人員排查專號“12320”。

四、居民進店購買非《疫情期間需登記報告藥品目錄》內藥品,可按正常流程購買,無須提供個人登記報告信息。

五、藥店工作人員應當每日更新中高風險地區、有本土病例地級市等涉疫地區名單,及時、全面、準確地將購買《目錄》內藥品人員信息上傳至廣東省智慧藥監購藥人員信息登記報告系統,不得遲報、瞞報、漏報、錯報。

六、中高風險地區、封閉封控區域內藥店暫停銷售《目錄》內藥品,直至恢復為低風險地區或解除管理。藥品網絡銷售企業不得向中高風險地區、封閉封控區域所在地級市的居民銷售配送《目錄》內藥品,直至恢復為低風險地區或解除管理壹個月後方可按要求銷售配送,並嚴格落實登記報告制度。上述區域內居民如使用《目錄》內藥品,請遵照當地疫情防控指揮部有關疫情防控指引和要求。

七、對確實無法使用智能手機出示健康碼的居民,藥店工作人員應當協助查詢購藥居民“通信大數據行程卡”,行程卡為“綠色”的,方可進店遵照指引購藥。

八、藥店應當在營業場所門口顯著位置張貼《居民購藥指引》、《目錄》、附近醫療機構名單等疫情防控告示,並保持完好無損且不被遮擋。

九、藥店要落實哨點監測主體責任,嚴格執行進店查驗、銷售《目錄》內藥品登記報告及問詢服務。

十、疫情防控工作人人有責,感謝廣大居民和藥店的支持配合,攜手遵守疫情防控各項工作措施。如後續省、市有新要求與本指引不壹致的,按照新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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