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禁毒工作以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販、禁吸。
禁毒工作由政府統壹領導,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十九條國家對麻醉藥品的原藥材種植實行管理。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和其他可用於提煉和加工國家管制藥物的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種苗。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和根除非法種植原藥的行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制止和鏟除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第二十條國家指定的麻醉藥品原植物種植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種植麻醉藥品原植物。
將國家確定的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提取加工場所和國家設立的麻醉藥品儲存倉庫列為國家重點預警對象。
未經許可,擅自進入國家確定的麻醉藥品原植物種植企業的提取加工場所或者國家設立的麻醉藥品儲存倉庫等警戒區域的,由警戒人員責令立即離開;拒絕離開的人被強行帶離現場。第二十三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被盜、被搶、丟失或者以其他方式流入非法渠道時,犯罪單位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或者有證據表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應當及時開展調查,並對有關單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