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壹百六十四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醫生受賄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1、醫生個人索取、收受商業賄賂的,將采取批評教育、取消評優資格、停止處方權、推遲職稱評審時間、給予低聘緩聘、吊銷執業證書等相應措施;
2、個人索取、收受商業賄賂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直至開除。
3、醫生在開處方或治療病人的過程中,收受賄賂的,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4、如果在公立醫院中,擔當管理職務的醫生,利用手中的公權力,在藥品、器械等公務采購中,收受賄賂的,涉嫌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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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國刑法》
第壹百六十四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389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各種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要挾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不屬於行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