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規範是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基本準則。適用於藥物制劑生產的全過程和原料生產中影響成品質量的關鍵工序。
第二章機構和人員
第三條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和質量管理機構。各級機構和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配備壹定數量的具有專業知識、生產經驗和組織能力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以適應藥品生產。
第四條企業藥品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負責人應當具有醫學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具有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經驗,並對本規範的實施和產品質量負責。
第五條藥品生產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具有醫學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具有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能夠對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中的實際問題做出正確判斷和處理。
第六條從事藥品生產、經營和質量檢驗的人員應當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具備基本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從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強汙染、高致敏性和有特殊要求的藥品生產、經營和質量檢驗的人員,應當接受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
第七條各級從事藥品生產的人員應按本規範的要求進行培訓和考核。
第三章廠房和設施
第八條藥品生產企業必須具有整潔的生產環境;工廠的地面、路面和運輸不應對藥品生產造成汙染;生產、行政、生活及輔助區域的總體布局應當合理,不得相互幹擾。
第九條車間應當根據生產工藝和要求的空氣潔凈度水平合理布局。同壹工廠內和相鄰工廠之間的生產作業不得相互幹擾。
第十條車間應當有防止昆蟲和其他動物進入的設施。
第十壹條在設計和建造廠房時,應考慮使用時便於清潔。潔凈室(區)內表面應光滑、無裂紋、接縫嚴密、無顆粒脫落,並能經受清洗和消毒。墻面與地面的交接處應做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減少灰塵堆積,便於清掃。
第十二條生產區和儲存區應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以容納設備和物料,便於生產操作。物料、中間產品、待檢產品和成品應進行儲存,盡量減少錯誤和交叉汙染。
第十三條潔凈室(區)內的各類管道、燈具、風口等公共設施在設計和安裝時應考慮避開不易清洗的部位。
第十四條潔凈室(區)應根據生產要求提供充足的照明。主演播室的照度應為300勒克斯;對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產部門可設置局部照明。車間應有應急照明設施。
第十五條進入潔凈室(區)的空氣必須經過凈化,並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劃分空氣潔凈度等級。應定期監測潔凈室(區)內空氣中微生物和塵埃粒子的數量,並對監測結果進行記錄和存檔。
第十六條潔凈室(區)的窗室、天花板和室內管道、風口、燈具和墻壁或天花板應密封。不同空氣潔凈度等級的相鄰房間之間的靜壓差應大於5 Pa,潔凈室(區)與室外大氣的靜壓差應大於10 Pa,並應有指示壓差的裝置。
第十七條潔凈室(區)的溫度和相對濕度應適應藥品生產工藝的要求。除非另有規定,溫度應控制在18-26℃,相對濕度應控制在45-65%。
第十八條潔凈室(區)內安裝的水池、地漏不得汙染藥品。
第十九條不同空氣潔凈度等級的潔凈室(區)之間的人員和物料應有防止交叉汙染的措施。
第二十條生產青黴素等高致敏藥品必須使用獨立的廠房和設施,分裝間應保持相對負壓,向外排放的廢氣應經過凈化並符合要求,排氣口應遠離其他空氣凈化系統的進氣口;生產具有β-內酰胺結構的藥品必須使用專用設備和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並與其他藥品生產區域嚴格隔離。
第二十壹條避孕藥品生產廠應當與其他藥品生產廠分開,並配備獨立的專用空氣凈化系統。激素和抗腫瘤化學品的生產應避免使用與其他藥物相同的設備和空氣凈化系統。放射性藥品的生產、包裝和儲存應當使用專用的安全設備,生產區域排出的空氣不得循環使用。廢氣應避免含有放射性粒子,符合國家有關輻射防護的要求和規定。
第二十二條生產用和非生產用菌種、生產用和非生產用細胞以及強毒和弱毒、死毒和活毒、脫毒前後的產品、活疫苗和滅活疫苗、人血制品和預防用制品,不得在同壹生產廠房內同時加工或者灌裝,其貯存應當嚴格分開。不同種類活疫苗的處理和灌裝應相互分開。有毒微生物和出芽產品的區域應保持在相對負壓下,並有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
第二十三條中藥制劑生產經營區域應當與中藥預處理、提取濃縮、動物器官組織清洗或者處理等生產經營區域嚴格分開。
第24條必要時,車間應有防塵和捕塵設施。
第二十五條直接接觸藥品的幹燥空氣、壓縮空氣和惰性氣體應當經過凈化,並符合生產要求。
第二十六條儲存區域應保持清潔幹燥。照明、通風等設施和溫濕度控制應滿足儲存要求,並定期監測。儲存區可設置原料取樣室,取樣環境的空氣潔凈度等級應符合生產工人的要求。如果采樣不在采樣室進行,采樣時應有防止汙染和交叉汙染的設施。
第二十七條根據藥品生產工藝要求,潔凈室(區)內設置的稱量室和制劑室的空氣潔凈度等級應符合生產要求,並有捕集粉塵和防止交叉汙染的設施。
第二十八條質量管理部門根據需要設置的檢驗、中藥標本、留樣觀察等實驗應當與藥品生產相區別。生物試驗、微生物限度試驗和放射性同位素試驗應在不同的房間進行。
第二十九條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儀表應放置在專用儀器室,並有防止靜電、振動、潮濕或其他外界因素影響的設施。
第三十條實驗動物室應當與其他區域嚴格分開,其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章設備
第三十壹條設備的設計、選型和安裝應當滿足生產要求,便於清洗、消毒或者滅菌,便於生產操作、維修和保養,防止差錯,減少汙染。
第三十二條與藥物直接接觸的設備表面應當光滑、平整,易於清洗或消毒,耐腐蝕,不與藥物發生化學變化或吸附藥物。設備中使用的潤滑劑和冷卻劑不得對藥品或容器造成汙染。
第三十三條與設備相連的主要固定管道應標明管道內物質的名稱和流向。
第三十四條純化水和註射用水的制備、貯存和配送應當防止微生物滋生和汙染。用於儲罐和管道的材料應無毒、耐腐蝕。管道的設計和安裝應避免死角和盲管。應為儲罐和管道規定清洗和消毒周期。儲罐的通風口應配備壹個不會脫落纖維的疏水除菌過濾器。註射用水可儲存在80℃或以上,65℃或4℃以下。
第三十五條儀器、儀表、量具、衡器等。用於生產和檢驗的應滿足生產檢驗的要求,有明顯的合格標誌,並定期校準。
第三十六條生產設備應有明顯的狀態標誌,並定期維護、保養和校驗。設備安裝、修理和維護的操作不得影響產品質量。不合格設備應搬出生產區,搬出前應有明顯標誌。
第三十七條生產和檢驗設備應有使用、維修和保養記錄,並由專人管理。
第五章材料
第三十八條藥品生產所用物料的采購、儲存、發放和使用應當建立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藥品生產所用的原料應當符合藥品標準、包裝材料標準、生物制品規程或者其他相關標準,並且不得對藥品質量產生不利影響。進口原料藥應有口岸藥品檢驗所的藥品檢驗報告。
第四十條用於藥品生產的中藥材應當按照質量標準采購,其產地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第四十壹條藥品生產所用的原料應當從有資質的單位購進,並按照規定入庫。
第四十二條待檢、合格和不合格物料應嚴格管理,並應有明顯的易於識別的狀態標誌。不合格物料應存放在專門的區域,並根據相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四十三條對溫度、濕度或者其他條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儲存。固體和液體原料應分開存放;揮發性材料應註意避免汙染其他材料;加工整理後的藥材應當使用潔凈的容器或者包裝,並與生藥材和加工藥材嚴格分開。
第四十四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含藥材)、放射性藥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驗收、儲存和保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菌種的驗收、儲存、保管、使用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用微生物菌種儲存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物料應當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儲存。沒有規定使用期限的,壹般保存不超過三年,期滿後應復驗。貯存期間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進行復驗。
第四十六條藥品的標簽和說明書必須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內容、式樣和文字相壹致。標簽和使用說明書由企業質量管理部門校對後印制、發放和使用。
第四十七條藥品的標簽和使用說明書應當由專人保管和收集,要求如下:1。標簽和使用說明書應按品種規格存放在專用櫃臺或專用倉庫,按批次包裝說明書發放,按實際需要收集。2.標簽應由接受者清點、分發、檢查並簽名。使用量、損壞量和剩余量的總和應與領用者壹致。損壞或多余的批號標簽應由專人清點並銷毀。3.標簽的發放、使用和銷毀應予以記錄。
第六章衛生保健
第四十八條藥品生產企業應當有防止汙染的衛生措施,制定各項衛生管理制度,並有專人負責。
第四十九條藥品生產的車間、工序和崗位應當根據生產和空氣潔凈度等級的要求,制定車間、設備和容器的清潔規程,包括:清潔方法、程序、間隔時間、使用的清潔劑或消毒劑、清潔方法和清潔工具的存放位置。
第五十條生產區內不得存放非生產性物品和個人雜物。生產中的廢料應及時處理。
第五十壹條更衣室、浴室和廁所不得對潔凈室(區)產生不良影響。
第五十二條工作服的材質、款式和穿著方法應當適合生產作業和空氣潔凈度等級要求,不得混用。幹凈的工作服質地要光滑,無靜電,無脫落纖維和顆粒狀物質。無菌工作服必須覆蓋所有的頭發、胡須和腳,並能防止人體脫落。不同空氣潔凈度級別使用的工作服,必要時應進行清洗、整理、消毒或滅菌。對工作服進行清洗和消毒時,不應帶入額外的顆粒物。工作服應該有清洗周期。
第五十三條潔凈室(區)僅限於本區域內的生產操作人員和經批準的人員使用。
第五十四條進入潔凈室(區)的人員不準化妝和佩戴飾品,不準徒手直接接觸藥品。
第五十五條潔凈室(區)應當定期消毒。所用消毒劑不得汙染設備、材料和成品。消毒劑品種要定期更換,防止耐藥菌株。
第五十六條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康檔案。直接接觸藥品的生產者每年至少體檢壹次。傳染病、皮膚病患者和體表有傷口者,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生產。
第七章證據審查
第五十七條藥品生產驗證應當包括廠房、設施設備安裝確認、運行確認、性能確認和產品驗證。
第五十八條產品的生產工藝、關鍵設施和設備應當按照驗證方案進行驗證。當影響生產質量的主要因素,如工序質量控制方法、主要原材料、主要生產設備等。,改變,並在生產壹定時期後,應重新驗證。
第五十九條應根據核查對象提出的核查項目,制定核查計劃,並組織實施。驗證工作完成後,應寫出驗證報告,由驗證工作負責人審核批準。
第六十條驗證過程中的數據和分析內容應以文件形式歸檔保存。驗證文件應包括驗證方案、驗證報告、評價和建議、批準人等。
第八章文件
第六十壹條藥品生產企業應當有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的各項制度和記錄:1。工廠、設施和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和檢修的制度和記錄;2.物料驗收、生產操作、檢驗、發放、成品銷售和用戶投訴的制度和記錄;3.不合格品管理、退料報廢、應急處理等制度和記錄;4.環境、工廠、設備和人員的健康管理系統和記錄;5.本規範與專業技術培訓制度和記錄。
第六十二條產品生產管理文件主要包括:1。生產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方法或標準操作規程。生產工藝規程的內容包括:產品名稱、劑型、處方、生產工藝的操作要求、原料、中間產品和成品的質量標準和技術參數及貯存註意事項、物料平衡的計算方法、成品容器和包裝材料的要求等。崗位操作法的內容包括:生產操作方法和要點、關鍵操作的復核、中間體和半成品的質量標準和控制、安全和勞動保護、設備維護和清潔、異常情況的處理和報告、工藝衛生和環境衛生等。標準操作規程的內容包括:標題、編號、制單人和日期、審核人和日期、批準人和批準日期、簽發部門、生效日期、分發部門、標題和正文。2.批生產記錄批生產記錄包括:產品名稱、生產批號、生產日期、操作人員和審核人員簽名、相關生產階段產品數量和物料穩定性的計算、生產過程控制記錄、特殊問題記錄。
第六十三條產品質量管理文件主要包括:1。藥品的申請和批準文件;2 .材料、中間產品和成品的質量標準和檢驗程序;3.產品質量穩定性的調查;4.批檢驗記錄。
第六十四條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訂、審核、批準、作廢、印刷和保存等管理制度。分發和使用的文件應為當前批準的文本。除存檔備查外,作廢和過期的文件不得出現在工作現場。
第六十五條制定生產管理文件和質量管理文件的要求:1。文件的標題應清楚地說明文件的性質;2.各類文件應有系統代碼和日期,以便於識別其文本和類別;3.文件中使用的語言應準確易懂;4.填寫數據時要有足夠的空格;5.文件制定、審核和批準的職責應明確,並由負責人簽字。
第九章生產管理
第六十六條生產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方法和標準操作規程不得隨意變更。如需修改,應按制定時的程序辦理修改報批手續。
第六十七條每批產品應根據物料的產量和數量進行順利檢驗。如有顯著差異,必須查明原因,得到合理解釋並確認無質量事故隱患後,方可對正常產品進行處理。
第六十八條批生產記錄應當及時填寫,字跡清晰,內容真實,數據完整,並由操作人員和復核人員簽字。記錄應當保持整潔,不得撕毀和隨意塗改;進行更改時,在更改處簽名,並使原始數據仍可識別。批生產記錄應按批號歸檔,保存至藥品有效期後壹年。無有效期藥品的批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五年。
第六十九條在規定的限度內,以同壹連續生產周期生產的壹定數量的具有相同性質和質量的藥品為壹批。每批藥品應編制生產批號。
第七十條為防止藥品被汙染和混淆,在生產操作中應采取以下措施:1。生產前,應確認無上次生產的殘留物;2.應防止灰塵的產生和擴散;不同產品品種、規格的生產操作不得在同壹生產操作間同時進行;當幾條包裝線同時包裝時,應采用隔離或其他有效的防止汙染或混淆的設施。3.在生產過程中,應防止材料和產品產生的氣體、蒸汽、噴霧或有機物造成的交叉汙染;4.每壹個生產車間或生產設備和容器都應標明所生產的產品或物料的名稱、批號和數量;
第七十壹條工藝用水應根據產品工藝規程進行選擇。工藝用水應符合質量標準,並應定期檢查,有記錄。應根據驗證結果規定檢查周期。
第七十二條產品應有批包裝記錄。批包裝記錄的內容應包括:1。待包裝產品的名稱、批號和規格;2.標簽上有批號、使用說明書和產品合格證;3.待包裝產品和包裝材料的數量以及簽發人、接收人和審核人的簽名;4.包裝產品的數量;5.前次包裝作業現場清理記錄(復印件)和本次包裝現場清理記錄(原件);6.該包裝作業完成後的檢驗和驗證結果,以及審核人的簽名;7.生產運營負責人簽字。
第七十三條每批藥品的每個生產階段結束後,生產經營者必須清場,並填寫清場記錄。放行記錄的內容包括:工序、產品名稱、生產批號、放行日期、檢驗項目和結果、放行負責人和審核人簽名。批生產記錄中應包括放行記錄。
第十章質量管理
第七十四條藥品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部門負責藥品生產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和檢驗,受企業負責人直接領導。質量管理部門應配備壹定數量的質量管理和檢驗人員,並有與藥品生產規模、品種和檢驗要求相適應的場所、儀器和設備。
第七十五條質量管理部主要職責:1。制定和修訂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的內控標準和檢驗操作規程,制定取樣和留樣制度;2.制定檢驗設備、儀器、試劑、試液、標準品(或參比品)、滴定液、培養基和實驗動物的管理辦法;3.決定材料和中間產品的使用;4.成品發放前審核批生產記錄,決定成品發放;5.審查不合格產品處理程序;6.對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進行取樣、檢驗和留樣,並出具檢驗報告;7.監測潔凈室(區)內塵埃粒子和微生物的數量;8.評價原料、中間產品和成品的質量穩定性,為確定物料的儲存期和藥品的有效期提供數據;9.制定質量管理和檢驗人員的職責。
第七十六條質量管理部應會同相關部門對主要材料供應商的質量體系進行評價。
第二章XI產品的銷售和回收
第七十七條每批成品應有銷售記錄。根據銷售記錄。根據銷售記錄,可追溯每批藥品的銷售情況,必要時應及時收回所有藥品。銷售記錄的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劑型、批號、規格、數量、收貨單位和地址、交貨日期。
第七十八條銷售記錄應當保存至藥品有效期壹年。無有效期藥品的銷售記錄應當保存五年。
第七十九條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藥品退貨和回收的書面程序,並保存記錄。藥品退貨和召回記錄的內容應當包括:產品名稱、批號、規格、數量、退貨和召回的單位和地址、退貨和召回的原因和日期、處理意見。因質量原因退回或收回的藥物制劑應在質量管理部的監督下銷毀,同時辦理其他批號。
第十二章投訴和不良反應報告
第八十條企業應當建立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和報告制度,並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管理。
第八十壹條用戶對藥品質量和藥品不良反應的投訴應當詳細記錄和調查。藥品不良反應應當及時向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八十二條藥品生產中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應當及時向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三章自我檢查
第八十三條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定期組織自檢。自檢應按預定程序定期檢查人員、廠房、設備、文件、生產、質量控制、藥品銷售、用戶投訴和產品召回,以確認與本規範的壹致性。
第八十四條自檢應當有記錄。自檢完成後,應形成自檢報告,包括自檢結果、評價結論、改進措施和建議。
第十四章附則
第八十五條本規範中下列術語的含義是:物料: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等。批號:用於識別“批次”的壹組數字或字母加數字。用於追溯和審查該批藥品的生產歷史。待檢:物料被擱置,等待檢驗結果後才允許進料或出廠的狀態。批生產記錄:壹批待包裝或成品的所有生產記錄。批生產記錄可以提供該批產品的生產歷史和質量相關信息。物料平衡:產品或物料的理論產量或劑量與實際產量或劑量之間的比較,並適當考慮允許的正態偏差。標準操作程序:經批準用於指示操作的通用文件或管理方法。生產工藝規程:規定生產壹定數量的成品所需的起始物料和包裝物料的數量,以及工藝、加工指導書和註意事項,包括生產過程中控制的壹個或壹組文件。工藝用水:藥品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水,包括飲用水、純化水和註射用水。純凈水:通過蒸餾、離子交換、反滲透或其他合適的方法制成的醫用水,不含任何添加劑。潔凈室(區):需要控制塵埃粒子和微生物含量的房間(區)。它的建築結構、設備和使用都具有減少該區域汙染的幹預、產生和滯留的功能。驗證:證明任何程序、生產過程、設備、材料、活動或系統能夠真正實現預期結果的壹系列文件化活動。
第八十六條不同品種藥品生產質量管理的特殊要求列於本規範附錄。
第八十七條本規範由國家醫療器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本準則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