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執業藥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業務,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
2、在執業範圍內,開展藥品質量管理,制定和實施藥品質量管理制度,提供藥學服務;
3、參加執業培訓,接受繼續教育;
4、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5、對執業單位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6、按照有關規定獲得表彰和獎勵;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執業藥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藥品生產、經營、使用等各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政策;
2、遵守執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恪守職業道德;
3、廉潔自律,維護執業藥師職業榮譽和尊嚴;
4、維護國家、公眾的利益和執業單位的合法權益;
5、按要求參加突發重大公***事件的藥事管理與藥學服務;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法律依據:
《國家藥監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第十壹條
執業藥師實行註冊制度。國家藥監局負責執業藥師註冊的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指導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業藥師註冊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者,應當通過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向所在地註冊管理機構申請註冊。經註冊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未經註冊者,不得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