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轄區內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向社會公布,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是指對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和園林綠化、市政公用設施、道路交通、市容環境衛生等公***事務和秩序進行管理的活動。第四條 城市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公眾參與、依法治理、權責壹致、協調創新的原則。第五條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實行屬地管理,建立以縣級人民政府為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基礎的管理體制。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時報告本區域內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市管理目標。將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體系,建立與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相適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城市管理委員會,組織、指導、監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協調城市管理部門與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關系。
城市管理委員會對城市管理重要事項作出的決議,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遵守和執行。
城市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是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管理的相關工作,依法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水務、公安、民政、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督、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和商務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供水、供電、供氣、郵政、通信、公***交通和物業服務等單位,應當在各自經營服務範圍內提供公***服務,承擔設施維修養護責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新城市管理的運行服務機制,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和社會資本參與城市管理,推動市政設施建設和維護、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公***服務社會化和市場化。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鼓勵和支持公眾參與城市管理,為公眾參與城市管理提供物質和制度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誌願服務宣傳動員、組織管理、激勵扶持等制度和組織協調機制,依法支持和規範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參與城市管理。第十壹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社會公德意識和文明素質,營造人人參與城市管理、人人維護城市形象的社會氛圍。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城市管理相關規定,對違反城市管理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項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戶外廣告等城市管理專項規劃。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城市公***基礎設施、市政工程管線、建築物外立面等涉及城市管理內容的相關規劃時,應當征求相關管理部門的意見。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建設出具認定意見,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第十四條 城市的道路、橋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保持設施完好、路面整潔;主幹道有盲道、緣石等無障礙設施並保持完好通暢;地名標誌等公***標識設置完好、整潔、規範;
(二)交通信號、技術監控設備以及護欄、隔離樁等安全設施的設置,符合有關標準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關規定;
(三)臨時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橋涵以及在橋梁上架設各類管線的,應當經過批準。第十五條 經批準占用、挖掘市政設施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臨時封閉交通的,應當經建設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並予以公告;
(二)按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三)施工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標誌和防護設施;
(四)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或者恢復原狀。第十六條 城市道路上井(箱)蓋、溝蓋、管線、消火栓及其他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因缺損影響交通和安全的應當及時補缺或者修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盜取設在城市道路上的井(箱)蓋、溝蓋、管線、消火栓等城市道路附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