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補助的主要形式有:財政撥款、財政貼息、退稅和無償調撥非貨幣性資產,具體如下:
1.財政撥款:指政府無償撥給企業的資金,通常在撥款時明確規定資金用途;
2.財政貼息:是指政府根據國家宏觀經濟形勢和政策目標,為支持特定領域或地區的發展,對承貸企業的銀行貸款利息給予的補貼。財政貼息的方式主要有兩種:財政直接將貼息資金撥付給受益企業;財政將貼息資金撥付給貸款銀行,貸款銀行按優惠利率向企業提供貸款,受益企業按實際利率計算確認利息支出;
3.退稅:是指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返還給企業的稅收,是以稅收優惠形式給予的壹種政府補貼。增值稅出口退稅不是政府補貼;
4.無償調撥非貨幣資產:如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天然來源的天然林等。
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者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政府補助準則規範的政府補助主要有兩個特點:無償和直接收購資產。
未獲得補貼的投訴方式如下:
(1)如果妳確定自己達到了補貼標準,但沒有領到補貼,可以向鎮紀委投訴,要求書面答復。如果沒有得到滿意的答復,可以向市紀委投訴;
(2)撥打舉報電話12309;
(3)登錄官網舉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社會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根據總體水平設立預算。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預算合並編制外,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社會保險項目單獨編制。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決算草案的編制和審批,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於非法投資和運營,不得用於平衡政府其他預算,不得用於新建、改建辦公用房和支付人員費用、運行費用和管理費用,不得用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和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結余和收入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