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訴可以通過信訪方式依法向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舉報;
2.撥打12345通過市長熱線投訴;
3.撥打紀委熱線電話12388或直接向本單位紀檢部門舉報投訴;
4.可以向上壹級公安機關投訴。
二、交警可以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有哪些?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做好交通事故報告記錄。屬於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應當立即向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報告。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部門,並通知當事人。
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避免危害、防止證據滅失或者機動車駕駛人累計記分達到12以上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壹)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牽引機動車的;
(四)收繳非法器械;
(五)檢驗體內酒精、精神藥品和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的含量。
需要采取扣留車輛、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檢測體內酒精含量、精神藥品和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和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四)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字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
(五)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受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的,可以由交通警察執行。交通警察應當在24小時內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壹式兩份)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二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接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應當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治安處罰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中不嚴格執法或者違法違紀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和控告;接到舉報和投訴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