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醫療費
1.醫療費用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二、經辦機構應當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並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分別制定。
三、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核實工傷職工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費的使用情況,及時足額結算。
4、工傷醫療費用補償有前置條件,即除急診外,工傷職工應當在簽訂工傷待遇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其費用應當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獲得工傷醫療費用補償。
II.康復費用
工傷賠償時,當事人傷情尚未痊愈,確需繼續治療的,根據診斷證明書或者鑒定結論確定的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傷情已經治療,體征已經固定,但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者傷情尚未恢復的,可以賠償器官功能恢復費。 受害人在康復醫院治療的,醫療費賠償問題應區別處理:
1.受害人應當在治療傷病的綜合醫院接受治療。受害人選擇非治療傷病所必需的康復類醫院治療的,其醫療費賠償按照綜合醫院治療同類傷病的收費標準計算。
2、在綜合醫院治療後,經治療醫院同意到康復醫院繼續治療,且治療傷病確有必要的,其醫療費用補償按照國家規定的康復醫院收費標準計算。經治療傷情穩定,但仍需繼續康復、對癥治療等的,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在縣級以下醫療機構或門診部治療。
三、夥食補助費
1、受害人確需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治療的,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補助費中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
二、夥食補助費的賠償期限原則上為住院期間,即根據受害人住院期間的這段時間來計算夥食補助費,具體多少天,再乘以當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每天的標準,即可得出具體的夥食補助費。
四、交通費、食宿費
1、關於看病的交通費。
由醫生出診到受害人所在地,如果交通費已包含在診療費中,則由受害人自理醫療費,無需再計入交通費。如果沒有包含在診療費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的,該筆費用應當作為交通費予以賠償。
2.受害人或其陪同人員使用私家車的費用。使用私家車作為交通工具前往醫院治療或者轉院的,應當賠償正常實際支付的相應合理的燃料費、停車費、過路費等費用。
三、關於交通費的計算標準。
實踐中,壹般認為交通費的支付應當參照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的違規出差標準。但也要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和治療的實際需要,靈活掌握。
1、交通工具以普通公**** 車為主,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等,但應當向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車的,以普通硬座火車為主,特殊情況下需要軟座、臥鋪的,可以乘坐,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
3、如遇緊急情況,也應允許乘坐飛機,但受害人應說明理由。
V.護理費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VI.停工留薪期工資
1.工傷發生前已在本單位工作滿12個月的,以本人工傷發生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加班加點工資)計算本人原工資;
2.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不滿 12 個月的,按實際發生工傷前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2、工傷前不滿 12 個月的,按實際發生工傷前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以支付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原工資標準。
3、工傷前工作時間不滿1個月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原工資標準;尚未約定或者無法確定原工資數額的,按照不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社會平均工資的60%計算原工資標準。
VII.殘疾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VIII.壹次性傷殘補助金
1.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本人工資為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IX.傷殘津貼
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並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實際發放的傷殘津貼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X.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支付標準,按照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所在城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其中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Xi.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五級、六級傷殘職工,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工傷職工本人月工資計算,月工資不得低於所在設區的市最低工資標準,其中五級為28個月,六級為24個月,七級為20個月,八級為16個月,九級為12個月,十級為8個月。
2、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提前4年、3年、2年、1年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相應減少1個月、2個月、3個月、4個月。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治療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緊急情況下,職工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夥食補助費,以及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發生的交通、食宿費用,經醫療機構證明並報經辦機構同意,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因工負傷疾病的,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執行。
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所發生的費用,符合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