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稱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地方標準、公布本省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監管、生產經營者自律、社會監督有機結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統壹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經費、人員等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機構和人員,根據本辦法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分析本地區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協調和指導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綜合監督管理制度;
(四)督促檢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實情況;
(五)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食品安全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履行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並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食品安全相關工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農業、林業、漁業、出入境檢驗檢疫、商務、經濟和信息化、糧食、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公安、教育、旅遊、城市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城市社區、農村等聘請食品安全群眾監督員,開展食品安全社會監督。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及時報告本村(社區)內的食品安全違法情況。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進行業誠信建設,促進本行業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宣傳教育,並將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納入普法、科普以及中小學校安全教育內容。
消費者組織等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食品安全宣傳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科學的飲食方式,增強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客觀報道食品安全狀況,加強輿論監督。
第八條 鼓勵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提供違法行為線索並查證屬實和其他協助案件查辦的有功人員,應當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