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第三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依法治理、統壹規劃、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減量化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監管,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協調機制,完善處理體系,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範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轉運和處置的監督實施。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引導工作,督促所轄單位、村(居)民、物業服務企業自覺遵守本辦法的規定。第五條市城管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統壹制定全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分類、收集、運輸、處置規則等生產事項,並向社會公布。
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指導、宣傳、培訓、考核和監督,制定並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方案,明確轄區內生活垃圾投放方式、收集時間、運輸路線等事項,實行責任區和責任人制度。第六條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將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確定的衛生設施納入國家空間規劃。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並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運行進行環境監測和檢查,對有害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進行監督管理。
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生活垃圾分類,並將環境衛生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管理體系。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和社會實踐,培養和提高學生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標準和規劃條件,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提交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的,應當載明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的位置、面積和用途。
在城市道路、廣場、綠地等公共地塊(域)或者現有居住區,新建、改(擴)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房(亭)等設施,無需辦理規劃、建設、占用綠地等相關手續。第八條單位或個人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分類:
(1)可回收物是指適於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廢織物、廢家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
(二)有害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對人體健康和自然環境有直接或潛在危害的生活危險廢物,主要包括廢電池、燈具、廢藥品、溫度計、血壓計、廢塗料、農藥、消毒劑及其包裝物;
(3)餐廚垃圾又稱“濕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家庭廚余垃圾、廚余垃圾及其他含有有機物的餐廚垃圾,主要包括廢棄的食材、剩菜剩飯、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等;
(四)其他垃圾,又稱“幹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餐廚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產生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定期、定點將分類後的有害垃圾、餐廚垃圾等垃圾投放到相應標識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專門設置的投放點;可回收材料放入可回收材料收集點或出售給再生資源回收企業。
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廢物、建築廢物和其他廢物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