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藥品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應當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並達到下列設置標準:(壹)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二)具有壹定數量的執業藥師與經營規模。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必須是執業藥師;(三)有能保證藥品儲存質量要求的常溫庫、陰涼庫和冷庫,並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倉庫配備適合藥品儲存的專用貨架,並實現藥品入庫、傳輸、分揀、上架、出庫的現代化物流系統裝置和設備;(四)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覆蓋企業內部藥品的購進、儲存、銷售、經營全過程和質量控制;符合相關規範對藥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並具備實現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驗收條件的條件;(五)具備相關規範規定的藥品經營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和倉庫管理、倉庫藥品質量安全保障及出入庫、在庫儲存養護條件。國家對經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預防用生物制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藥品經營許可證》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轄區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核發、換發、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並指導和監督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直接設立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延續、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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