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外項目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組織、監督和管理技術援助項目的實施,並接受商務部的監督檢查。第五條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協助商務部處理與技術援助項目相關的政府間事務,並負責技術援助項目實施的境外監督管理。第六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協助商務部處理對外技術援助管理工作。第二章項目采購管理第七條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在商務部認定的援外項目實施企業範圍內,按照援外項目采購規定選擇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
商務部可根據國家區域發展政策選擇對外技術援助項目的實施單位。
中標的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對所承擔的技術援助項目任務實行企業承包責任制。第八條技術援助方案的技術可靠性、成熟度和經濟合理性是技術援助項目采購的主要選擇標準。
技術援助方案是指實現技術援助目標的要素整合方式、技術實現手段和標準、規劃、路徑和程序等。根據技術援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建議書的要求。其中,技術援助要素主要包括人力資源開發、智力支持、技術服務和轉讓、管理合作、提供材料和設備、提供工程服務。
對於技術實現路徑簡單明確的技術援助項目,項目管理機構可以在采購程序中確定統壹的技術援助方案,根據方案的響應性和經濟合理性選擇實施單位;對於實現同壹技術目標有多種路徑的技術援助項目,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在采購程序中依法選擇技術援助方案和實施單位。第九條內容復雜或者有特殊安全要求的技術援助項目,需要兩個以上技術資質的,符合主要項目全部技術資質的單位可以單獨投標,也可以由投標單位組成聯合體投標。聯合體各方不得單獨或者與其他投標單位組成聯合體參加投標。
聯合體牽頭單位應具備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的資質。中標後,聯合體各方應與項目管理機構簽訂項目實施合同,並承擔連帶法律責任。第十條根據立項要求或實施管理的實際情況,技術援助項目涉及獨家供應商提供的物資或獨家服務單位提供的專利和專有技術服務的,項目管理機構應按照援外項目采購規定,事先與相應的物資或服務供應商商定采購價格和條件,並納入項目招標文件,監督相應的物資或服務供應商將商定的采購價格和條件落實到各投標單位。
中標的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應根據招標文件所列的約定采購價格和條件,與唯壹供應商和專利或專有技術服務提供商簽訂內部分包合同,並將分包物資或服務任務的進度、質量、安全和投資控制納入技術援助總承包責任範圍。第十壹條項目管理機構代表商務部向中標的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發出實施任務通知書。
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憑實施任務通知函辦理技術援助人員的出入境和設備、物資的查驗通關。第十二條中標人不得將合同責任範圍內的任務進行分包,也不得將合同責任範圍內的重點或主觀任務分包或分解成若幹部分。
中標人將其技術資質不能覆蓋的非關鍵性、非主觀性任務分包給其他專業技術單位的,應當在技術援助項目招標中明確分包內容、分包單位的選擇和分包金額,作為中標條件審定並寫入合同。
分包方式壹經確定,不得變更。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分包方式簽訂分包合同,並報項目管理機構備案。確需變更或者增加分包的,應當按照變更合同的程序辦理。第十三條合規分包不排除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承包責任範圍內的任何義務。第三章項目管理程序第十四條商務部負責審批技術援助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建議書,並辦理項目立項。
項目立項後,項目管理機構應在政府間立項協議和商務部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建議書範圍內組織項目的實施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