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付標準根據住院次數確定。首次住院起付標準為陜西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0%(4708元),壹個統計年度內多次住院的,起付標準逐次降低,最低不低於陜西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
2、壹個統計年度內醫療費用最高報銷限額按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陜西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708元)計算。)
陜西省住院具體報銷比例如下:
1.第壹檔支付比例為 80%,第二檔支付比例為 56%
2. 限額以下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第壹檔支付比例為 65%,第二檔支付比例為 45.5%
3. 壹級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為 240 元
起付標準至最高支付限額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第壹檔支付比例為 60%,第二檔支付比例為 42%
4.二級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為 480 元
起付標準至最高支付限額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壹檔為 60%,二檔為 42%
5.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第壹檔支付比例為55%,第二檔支付比例為38.5%
5.三級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為720元
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第壹檔50%,第二檔35%
(壹)特殊轉院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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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轉院情況:
(2)轉入高級醫院後的起付線為轉院後的起付線。
參保職工先在二級醫院辦理住院手續,後轉入三級醫院,則起付標準為650元,除已支付的400元外,補足差額250元後即可報銷。
2、轉基層醫院,以轉院前的起付線為準。
參保職工先在三級醫院住院,後轉二級醫院,此時起付標準仍未達到650元,在三級醫院已累計達到起付線,轉院時可直接報銷。不在起付線的設置範圍內。
(二)報銷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標準。
三個目錄以外的項目不予報銷
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使用《國家藥品目錄》甲類藥品發生的費用,按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使用《國家藥品目錄》乙類藥品(含協議期內談判的藥品)發生的費用,由參保個人按《國家藥品目錄》內藥品的費用支付。
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6萬元(患特殊病種的成年居民,在壹個待遇享受期內,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統籌基金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6.5萬元),二檔支付比例為70%。
參合低保人員和重度殘疾人在使用統籌基金的壹級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鄉鎮衛生院住院治療的,免收住院起付線。同時,在壹級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住院發生的符合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支付比例相應提高5個百分點。
精神病患者在專科醫院住院治療,免收起付標準,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內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75%。其中,選擇第二檔個人繳費標準的統籌基金支付52.5%。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國家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
第八條:參保人員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參保人員確需急診、搶救的,可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搶救必須使用的藥品範圍可適當放寬。參保人員急診、搶救醫療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醫療保障制度: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辦法。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其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28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的支付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