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壹條 生產、銷售假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構成犯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吸毒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家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並按假藥論處的藥品、非藥品。
第壹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吸毒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吸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中華人民**國藥品管理法》和國家規定的劣藥。第壹百四十二條 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壹,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的有關批準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在申請藥品註冊時提供虛假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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