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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若幹規定

?軍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若幹規定

第壹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軍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切實保證軍人依法履行職責,純潔鞏固部隊和提高戰鬥力,根據中***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預防犯罪工作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職務犯罪,是指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和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實施的貪汙賄賂犯罪、讀職犯罪、侵權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犯罪和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條 ?軍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各級黨委、機關圍繞部隊全面建設,領導、組織實施治理和防範職務犯罪的活動,是加強廉政勤政建設的壹項經常性、綜合性、基礎性工作。?

第四條 ?軍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軍委關於反腐倡廉、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依法從嚴治軍的重要指示,緊緊圍繞履行新世紀新階段我軍歷史使命,著眼推進中國特色軍事變革、做好軍事鬥爭準備,緊密結合戰備訓練、政治教育、國防施工、行政管理和部門業務等工作,立足從源頭抓起,堅持教育、制度、監督並重,實行法治與德治相結合,懲治與預防相結合,治標與治本相結合,對軍人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有效預防,減少壹般職務犯罪案件,遏制大案要案。?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堅持黨委統壹領導,機關齊抓***管,部門各負其責,官兵***同參與的預防領導體制和工作格局。?

(壹)團以上黨委領導本單位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黨委書記為第壹責任人,分工壹名常委具體負責。

(1)領導、組織部隊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2)傳達學習上級關於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指示,提出貫徹落實意見。

(3)檢查分析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4)領導和支持政法機關依法查處職務犯罪案件。?

(二)各級政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1)制定貫徹上級有關指示的具體措施,並組織落實。

(2)分析工作形勢,提出預防意見和對策。

(3)組織協調對職務犯罪案件的查處,解決辦案中的具體問題。

(4)檢查部隊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情況,總結經驗教訓,提出獎懲意見。?

(三)各級機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1)結合業務工作特點和規律,制定預防制度和措施。

(2)總結推廣預防工作經驗,宣傳典型,推動預防工作開展。

(3)負責對下級機關、部門預防工作的檢查、指導和監督。

(4)其他部門協助配合政法機關依法嚴肅查處職務犯罪案件。

(四)軍事檢察機關是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指導協調和檢查。?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特點,突出重點對象、重點部位、重要環節和時機,著眼解決容易發生的問題,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壹)教育督促擔任團以上部隊和機關部門領導職務的幹部,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嚴格依法用權,正確履行職責,自覺接受教育、管理和監督,防止發生以權謀私和讀職失職犯罪等問題。?

(二)加強對從事兵員、幹部、財務、物資油料、基建營房、裝備器材等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恰守職業道德規範,嚴格執行規章制度,防止發生貪汙、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犯罪等問題。?

(三)各級機關應當做好所屬醫療、倉庫、院校、科研和服務保障等單位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1)醫院、療養院、門診部等醫療機構,應當端正醫德醫風,防止違反規定收受財物,防止生產、供應、經營、使用假冒偽劣藥品,防止和杜絕重大醫療責任事故。

(2)各類倉庫應當嚴格倉儲物品管理規定,落實崗位責任制和安全措施,防止侵占、挪用庫存裝備和物資,防止違反操作規程處理易燃易爆等物品,防止代儲、代運、代收、代發非法物品和危險性物資。

(3)院校應當嚴格執行招生培訓的有關規定,防止擅自開辦涉及頒發學歷證書的自費生培訓,防止擅自擴大自費生培訓規模和提高培訓層次,防止利用招生、考試、分配等時機弄虛作假和收受賄賂。

(4)科研單位應當加強科研經費管理,依法轉讓技術成果和開展技術服務,防止以技術入股方式辦企業,防止擅自從事技術產品的規模生產和營業性活動,防止將科研經費挪作他用。

(5)裝備供應、修理、報廢處理等單位,應當嚴格遵守軍隊裝備管理的規定,防止個人借機中飽私囊,防止變相提供盈利性服務,防止擅自變賣報廢的裝備器材。

(6)招待所、幹休所、生活服務中心等服務保障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對外有償服務管理規定,防止違反規定開辦營業性項目,防止擅自對外承包和租賃經營,防止經商辦企業。?

(四)營、連和艦艇、飛行大隊以及與其相當的基層部隊,應當認真貫徹落實《軍隊基層建設綱要》,對涉及基層官兵切身利益的問題,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民主討論、集體決定,防止發生以權謀私、侵占士兵利益等問題;尊重基層官兵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防止發生虐待部屬和非法拘禁犯罪等問題。?

(五)嚴格執行武器裝備管理規定,遵守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措施,防止因讀職引發武器裝備肇事等重大事故案件;加強對碼頭、機場和導彈陣地等場所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擅離(玩忽)軍事職守危害重要武器裝備安全;加強邊防、海防、空防戰備值班制度,保持人員在職在位,武器裝備狀態良好,及時應對突發事件,防止讀職失職,確保邊防、海防、空防安全。?

(六)在執行處置突發事件、參加地方搶險救災和體制編制調整改革等重大軍事任務中,及時掌握部隊官兵的思想動態,認真做好武器裝備和財物的清理、登記和交接工作,防止發生貪占公款公物和讀職犯罪行為;在裝備更新改造中,嚴格裝備更新改造計劃的審查論證,加強裝備經費管理,嚴格執行裝備科研采購維修工作程序,防止發生貪占經費和讀職犯罪等行為;在戰場建設中,嚴格戰場建設工程的立項、預算和施工的審查監督,加強對工程招投標和經費使用的管理,防止發生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和讀職犯罪等行為。?

(七)根據部隊所擔負的作戰任務,區分不同階段,有所側重地開展戰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在戰爭準備階段,及時掌握參戰人員的現實思想狀態,幫助官兵克服和消除厭戰、畏戰心理,樹立敢打必勝的信心,防止發生擅離(玩忽)軍事職守、逃離部隊和泄露軍事秘密等犯罪;在戰爭實施階段,督促官兵強化軍人職責,嚴守戰場紀律,加強協同配合,防止發生臨陣脫逃、違抗軍令、戰時自傷、作戰消極和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等犯罪;在戰爭結束階段,做好清理戰場、回撤歸建、押運戰俘等環節中的預防工作,防止發生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虐待俘虜和私放俘虜等犯罪。?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建立有效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機制。?

(壹)經常進行形勢分析。著眼國家政治經濟形勢和軍隊建設發展,根據駐地敵社情和部隊擔負任務,結合部署維護安全穩定工作,經常分析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形勢,把握職務犯罪的特點、規律和發展趨勢,預測犯罪誘因,研究提出相應的預防對策。?

(二)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軍級以上單位每半年,師級以下單位每季度召開有軍務、幹部、紀檢、保衛、檢察、審計等部門領導參加的聯席會議,通報情況,交流信息,掌握動態,研究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三)及時報告工作情況。結合半年和年終工作總結,向上級報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情況,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特別是職務犯罪大案要案的線索,必須立即報告,不得拖延和隱瞞。?

(四)開展執法檢查。各級領導機關應當加強對職務犯罪懲治工作的檢查監督,適時開展執法檢查,及時督促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問題。執法檢查,主要采取自查與政法部門聯合檢查相結合的方法,突出對立案偵查、案件審理和監管改造情況的檢查。?

第八條 ?各單位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教育納入部隊思想政治教育體系,作為軍隊院校和幹部培訓的教學內容,融入部隊經常性的教育之中。通過理想信念、廉政勤政、軍人道德和法制等教育,提高官兵的政治覺悟和法紀意識,增強內在約束力和拒腐防變能力。?

第九條 ?各單位應當認真落實黨的組織生活、要務公開、行政管理、幹部述職述廉、崗位輪換和交流回避等制度,充分運用制度有效預防職務犯罪。?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對領導幹部和人、財、物管理人員以及重大事項檢查監督的有關規定要求,把黨組織監督、上下級機關監督、職能部門監督和群眾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

第十壹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依法懲治職務犯罪,充分發揮打擊的特殊預防作用。各級黨委和政治機關應當領導支持政法機關依法查辦各類職務犯罪案件。各級政法機關應當端正執法思想,提高執法辦案能力,嚴格依法處理案件;應當重視和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運用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認真總結教訓搞好整改,研究職務犯罪案件特點規律提出解決措施和辦法。?

第十二條 ?黨委、機關應當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考評,總結經驗,查找問題,完善制度,增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指導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師級以上黨委負責領導、組織對本級機關和下壹級黨委、領導幹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情況的檢查考評;直屬單位和基層部隊的檢查考評,由主管機關或者團級黨委負責。檢查考評結果,應當作為單位、個人工作評定和獎勵處罰的重要依據。對檢查考評中發現的問題,責令限期改正。檢查考評結果應當及時通報,並作為工作報告的內容報上級黨委。?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具備下列條件之壹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和其他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壹)認真落實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對促進部隊建設有突出貢獻的;?

(二)領導、組織、參與查辦或者協助查辦重大職務犯罪案件,成績顯著的;?

(三)嚴格履行工作職責,敢於同職務犯罪行為作鬥爭,防止犯罪案件發生,或者有效減少危害和損失的;?

(四)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和其他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及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預防職務犯罪措施不落實、工作失職,導致發生職務犯罪案件的;?

(二)發現職務犯罪線索或者案件,故意拖延、隱瞞不報、降格處理或者作虛假報告的;?

(三)對舉報、控告、檢舉、揭發的職務違法犯罪問題,隱情不報、壓案不查、拘私舞弊或者貪贓枉法的;?

(四)對舉報人、控告人打擊報復,對犯罪嫌疑人打罵體罰、刑訊逼供,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五)違反本規定,其他應當給予處罰的。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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