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院和門診特殊疾病治療結算程序:
1.每月10前,定點醫療機構將上月出院患者的費用清單、住院清單及相關材料報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後作為每月預撥和年終決算的依據;
2、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月預撥上月的住院和門診特殊疾病統籌費;
3.被鑒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參保人員,應當到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直接記賬、即時結算。
醫保報銷比例:
壹.農村地區
1.門診:村衛生室和村中心衛生室報銷60%,每次就診處方藥費用限額10元,衛生院醫生臨時補液處方藥費用限額50元;在鎮衛生院就醫報銷40%,每次檢查費、手術費限額50元,處方藥限額100元;二級醫院就醫報銷30%,每次檢查費、手術費限額50元,處方藥費限額200元;三級醫院就醫報銷20%,每次就診檢查費、手術費限50元,處方藥費限200元;中藥發票配處方,每貼限額1元;鄉鎮合作醫療門診年補償限額為5000元。
2.住院:報銷範圍:藥費:輔助檢查:心電圖、X線透視、拍片、化驗、理療、針灸、CT、核磁共振等各種檢查費用200元;手術費用(參照國家標準,超過1000元的報銷1000元)。60歲以上老人在衛生院住院,每天治療護理費補償10元,限額200元。報銷比例:鎮衛生院報銷60%;二級醫院報銷40%;三級醫院報銷30%。
3.重疾:凡參加合作醫療的住院患者,醫療費用壹次性或全年累計超過5000元的,應進行分期補償,即5001-10000元為65%,100018000元為70%。鎮級合作醫療住院和尿毒癥門診血液透析、腫瘤門診放化療年度補償限額為1.1萬元。
4.豁免:自行就醫(無就醫定點醫院或無轉診單)、自購藥品、公費醫療規定不能報銷的藥品、不符合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門診治療費、出診費、住院費、夥食費、陪護費、營養費、輸血費(家庭儲血的除外,按有關規定報銷)、降溫取暖費、救護車費、特殊護理費等費用;車禍、打架、自殺、酗酒、工傷事故和醫療事故的醫療費用;骨科、整容、種植牙、假肢、器官移植、點名手術費、咨詢費等。;報銷範圍內,超出限額。
第二,城鎮
1.城鎮居民在壹個結算年度內住院兩次以上的,從第二次住院起,不再收取起付標準費用。轉院或住院兩次以上的,按照轉院或再次住院的規定補足起付標準的差額。
2.學生和兒童:在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654.38+0.8萬元以下的醫療費用。三級醫院門檻650元,報銷比例50%,上限2000元;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壹級醫院沒有起付標準,報銷比例65%。
3.年滿70周歲及以上:在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654.38+萬元以下的醫療費用。三級醫院門檻650元,報銷比例50%,上限2000元;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壹級醫院沒有起付標準,報銷比例65%。
4.其他城鎮居民:在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65438+萬元以下的醫療費用。三級醫院門檻659元,報銷比例50%,上限2000元;二級醫院住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55%;壹級醫院沒有起付標準,報銷比例6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